麻醉医生术前谈话吓死病人,来自CCTV-12
麻醉医生术前谈话吓死病人,来自CCTV-12医疗纠纷面面观(16)——手术前夜:
金老太太第二天就要做开胸手术了,老太太胆子向来很小,所以家人一直骗她这只是个小手术。可就在手术的前一天晚上,医生一句话却夺去了老太太的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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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医生如实告知病情,老太太被“吓死”。
保护患者的知情权,怎样做才恰当,如何做才合法?
典型案例
医生说病情,老太被“吓死”
江苏某市的王老太因身体不适被子女送往医院检查,却不想老太太获知病情后竟被“吓死”,除了留给子女众多的伤痛以外,还由此引发了一场医疗纠纷。 《医院如何保障患者知情权》 转帖自
发生在江苏的一起医患纠纷,使医院究竟该如何保障患者的知情权引起人们关注。
2004年8月,王老太因胸部生肿块到江苏某医院就诊,被确诊为恶性肿瘤,需要手术治疗。不久,一位女麻醉师来到病房做手术前检查,麻醉师对王老太说:“你的病情很重,需要做开胸手术,你要做好准备。”王老太一听此话,吓得面如土色,突然“扑通”一声倒在地上不省人事。医护人员迅速将王老太送进抢救室,但她因心原性心脏病突发、经抢救无效猝死。
王老太的家属认为医院不顾患者身体状况,透露病情“吓”死了老太太,要求医院承担法律责任。院方则觉得有些委屈,认为医生是在保障患者的知情权。
不该将病情直接告诉患者
亲属:病人的病情确实很重,但通过手术完全有可能康复。医院不能借口不侵犯病人的知情权,而不考虑病人的接受能力,就将病情告诉病人,导致悲剧发生。救死扶伤是医生的天职,但病人却因为医生的“恐吓”而死亡,医院对此负有告之不当的责任。医院为了避免“不告知”带来的麻烦,而导致病人出现意外,这与医院救死扶伤的目的相背离。
医生告知病情合理合法
医院:王老太太身患恶性肿瘤,身体状况不佳,身体素质较差,得知病情后,诱发了心原性心脏病而猝死,并非受到“恐吓”而死。麻醉师将病情告知患者,是为了让患者在做手术时能够有心理准备,也是在保障患者的知情权。医院是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在给患者即将动大手术之前,将病情和手术内容告诉患者,是合理合法的。患者的死亡是因为猝发疾病而死,不是医院“恐吓”而死,故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保护患者知情权应适度
法官:在涉及到知情权方面,大多数医院都感到左右为难。因为法律规定医生必须如实将病情告知患者,否则就侵犯了病人的知情权,同样会吃官司;而院方将病情告知患者,一旦发生意外,比如像王老太太这样突然死亡,医院仍然要受到诘难。在保护患者知情权方面,怎样才是适度,如何做才是合法,医院很难把握。
告知病情应避免不利后果
专家:患者有权了解治疗的相关真实信息,这也是医生应尽的义务,无论是治疗行为的优点还是缺点,均应毫无掩饰地向患者进行真实客观的介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在医疗过程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执业医师法也有此规定。这包含两层含义:首先,医院必须确保患者的知情权;其次,医院确保患者知情权应当注意方式,避免不利后果发生。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医护人员可选择适当的时机或方式,以避免对患者的疾病治疗和康复产生不良的影响,或向其近亲属介绍病情,视为对患者知情权保护的延伸。 我觉得麻醉医生没有错误,手术前了解病情评估ASA/精神状态是绝对必要的,外科医生与我们的关注重点不同,凭什么问他们?不向病人做部分的说明,不取得病人的配合怎么能做好工作? 愤怒!
这个法律顾问好象是北医的人
我们以后要象"地下党"一样谨慎的工作啊! 这个法律顾问是北京大学医学部卫生法学教研室副主任王岳
——《法律讲堂》推出“医疗纠纷面面观”
人们在寻医问药的过程中,难免遇到各种各样的纠纷,孰是孰非,复杂难辨。面对医生,是托付,是期望,是信任;面对患者,是良知,是道德,是责任。医疗事故如何预防,如何认定,如何赔偿?医患之间是一种怎样的权利义务关系?面对医患纠纷,人们应该如何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中央电视台社会与法频道《法律讲堂》栏目将推出系列节目《医疗纠纷面面观》,邀请北京大学医学部卫生法学教研室副主任王岳从法律的视角剖析医患纠纷是与非,对百姓生活中经常遇到的医疗纠纷进行解答。
系列节目《医疗纠纷面面观》通过提炼真实案例,以案说法,旨在化解医疗纠纷,和谐医患关系。《法律讲堂》1月14日至1月21日播出。首播时间:18:55分,重播时间:次日9:50 14:05,敬请关注。
王岳
王岳,中国医科大学医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法学硕士, 现任北京大学医学部卫生法教研室副主任,北京大学医学部法律事务小组负责人。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医疗纠纷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卫生法学会成员。
目前负责卫生法学方面的教学及科研工作,专长于卫生法学。先后在《法学杂志》、《中国卫生法制》、《中国卫生经济》、《法律与医学》等国内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数十篇,并编著有《卫生法学》、《论行政强制执行》、《医疗事故的防范与处理》、《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指南》等书籍。多次参与卫生部、国家食品与药品监督管理局、司法部有关立法工作的调研。司法部2002年度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负责人。 我觉得这个老太太连一句话都承受不了,还受得了手术!看了这个报道觉得很荒谬,什么叫什么都准备好了?可是在术前麻醉医师的访视是突如奇来,术前访视病人是不是就应该在预料中的呢?他的主治医师为什么没有告知麻醉科呢?这么重的病人,不请麻醉科会诊的结果就是这样的,我觉得术前访视没有任何关系!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如果那晚没有访视,老太太同样是死!后果是一样的!没什么好讨论的,只能觉得这个主持人医学法律知识太差!! scolin wrote:
中华医学会麻醉学分会 中国医师协会麻醉学分会的领导应该站出来说话!
能靠他们吗? 在电视节目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年代,报道的内容涉及的领域越来越广,可能涉及到很多专业的领域,作为央视,一定注意自身的定位和形象,影响的范围,主编不要妄自尊大,要参考专业人士的看法,做到实事求是,不要为了赶凑,仓促上映,影响了自己的形象,伤害了专业人士的心,误导的大众舆论。深表痛惜。 如果签字单由患者本人签字,应如实告知,如家属想向患者隐瞒病情,应签授权书。麻醉师在访视时,一定要看病历中关于这方面的记录。 作为麻醉科医生,我都是先去看病人,仔细的询问病史,简单的心肺的体格检查后,才去看外科医生写的病历。我其实根本不相信他们的病历,大多数时候他们的病史没有我得到的全面,看病历我也只是比较重点看辅助检查结果,和他们的术前讨论(绝大多数时候,他们的术前讨论都不写就手术了)知道这个手术的步骤,术中可能会出现的情况:如需不需要经鼻插管,术中有没有可能大出血,要不要血液回收,术前备血,术后是否送重症监护病房等。然后拟定一个详细的麻醉计划,要不要穿深静脉,动脉测压等。与病人交待麻醉是怎么回事(麻醉就是让您舒服的,没有疼痛的做完手术,是我常用的解释,绝大多数病人马上就会明白麻醉的重要性,然后交待可能出现的麻醉意外,有些年纪比较大的老人就直接与家属商量,当时如果需要打硬膜外,还得经过患者的同意,取得他们的配合)。签署同意书。 现在的患者实在是不讲理,如果不交代病情出现问题说你隐瞒,交代清楚了又说你在吓唬人.现在要求患者本人有知情权所以不论什么情况交代病情时家属还是患者本人一起交代. 我认为,应该加大对麻醉知识的宣传力度,让老百姓明白麻醉是怎么回事,只有大家都懂了,麻醉科才会得到应有的重视。也许央视可以帮我们做到这一点,希望麻醉学界能有一个院士出现。 大气候决定的,如何发泄都没有用,医改的失败,上层的贪腐,基层医生成了矛盾激化的替罪羊.社会舆论普遍支持弱式群体,所以有这样的事情发生也不奇怪.就说我目前所处的环境,医院市场化,技术已经不再重要,院长不懂业务,科主任可以不懂技术.名为目标管理,实为科室承包,主任不用懂技术,目标很简单挣钱,能忽悠,能交上院里的租子,能溜虚拍马,欺上瞒下,就胜任.这种环境不出事都很难.领导都外行所以弄出笑话也是常事.我现在从来不去看患者,到手术室再说,因为去了,找患者交代病情了就会被人说是要红包去了..昨天一个同志就是因为交代病情,被患者搞到院长哪里,结果挨批说我们态度不好.一个不懂业务的院长他懂什么啊?想改行了中国医生不能干了. 术前探视病人,询问病史.交代风险,这有何不对?好象没有见过有那项规定麻醉医生不能直接探视病人,应该直接象病人的主管医生了解情况啊,而且手术医生与麻醉医生了解的侧重点不一样呀,举个简单的例子,手术医生能告诉麻醉医生病人的插管难度分级吗?这个主持人的做法有些偏激,现在医疗环境恶劣,只要有事情都是医院方面的责任,而且现在麻醉的地位较低,更不被人重视和理解,估计这个主持人的的做法与这些有关系。 一句话就吓死,做手术还能不死啊?这样的患者能手术吗?她手术治疗之外得病显然没得到重视,否则不会就贸然手术!!! 本帖最后由 943860308 于 2010-7-5 00:17 编辑
金老太太第二天就要做开胸手术了,老太太胆子向来很小,所以家人一直骗她这只是个小手术。可就在手术的前一天晚上,医生一句话却夺去了老太太的生命.
这句话听起来很别扭!!!!!医生的一句话威力怎么这么大,看来是电视台记者是没脑子!!每个职业都受人尊敬,为什么救死扶伤的大夫却很难 回复 1# wyx267
现在找不到相关的视频了,CCTV-12是不是将该视频删除了,我倒要看看主持人怎么说的。 中国麻醉医师协会,中华麻醉学会关于《医疗纠纷面面观-手术前夜》的严正声明 发表日期:2007年4月10日
中国医师协会麻醉医师分会、中华医学会麻醉学分会发表严正声明如下:
1、 我们注意到北京大学医学部卫生法学教研室副主任王岳先生在中央电视台“法律讲堂”栏目2007年1月18日播出的《医疗纠纷面面观-手术前夜》的讲座中指出:“应该说在麻醉师术前的查房的过程中,这个麻醉师也是有着违反诊疗常规的地方。因为按照现行的诊疗规范,麻醉师在查房之前,首先应该和主治的医生对病人的病情进行一个沟通,而不是…直接跑到病房去看这个病人。”我们认为这个说法与事实不符。作为全国麻醉学诊疗规范的主要起草者,中华医学会麻醉学分会从未制定过王先生所述的这个“诊疗规范”,也没有在现行的诊疗规范中找到这样的规定。按照现行诊疗规范,麻醉科医师在手术前必须到病房访视病人,且不是必须在访视前与主治医师进行沟通。这既是麻醉科医师的义务,又是麻醉科医师的诊疗权。
2、 王岳先生的这个错误的说法误导了患者及家属对麻醉科医师工作的认识,产生麻醉科医师无权独立访视患者的错误印象,侵犯了麻醉科医师的诊疗权,严重影响了全国广大麻醉科医师的正常工作,损害了麻醉科医师的学术地位和社会形象。
3、 作为全国麻醉学科医师的代表,我们要求王岳先生立即在原发布途径、范围纠正这一错误说法,并向全国六万麻醉科医师进行赔礼道歉。否则,我们保留进一步采取法律措施的权力。
特此声明。
中国医师协会麻醉医师分会 中华医学会麻醉学分会
2007年4月21日
文章来源:龙牙麻醉论坛,原文地址:http://www.db120.cn/mz/read.php?tid=2549 但是我们确实也可以讲究一下方式方法,比如我和病人谈话我就会说你这个病需要手术治疗,我是麻醉医师,会给你怎么怎么样麻醉,你需要怎么怎么样配合我们,然后呢和家属谈风险,因为真的出事了的时候,病人已经没有那个能力来找你了,找你麻烦的是家属。如果好了的话家属和病人都不会来找你的。 一句话就吓死,做手术怎么办???无语 我猜测又是媒体炒作! 麻醉医生 也是做自己的工作不为错 这个真的很难说,我觉得可以先跟家属说明,做好术前访视,取得家属的同意是否告知病人真实情况,从而选择怎么跟病人说,可能不会诱发心脏病发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