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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附卫生部文件)麻醉医生需要和护士及手术医生一起清点器械,据说是卫生部最新规定 [打印本页]

作者: zhy600700    时间: 2009-12-8 18:41
标题: (附卫生部文件)麻醉医生需要和护士及手术医生一起清点器械,据说是卫生部最新规定
本帖最后由 a0a0a0b0 于 2009-12-13 20:54 编辑

我工作的医院发了最新的文件,麻醉医生需要和护士及手术医生一起清点器械,要共同承担手术器械是否对数的责任,要在器械单上签上麻醉医生的名字,这个搞法是从北京协和医院搞出来的,卫生部觉的好就要求都要这样搞,我实在不明白我们麻醉医生在做麻醉的时候还要去管器械是否对数是哪门子的道理,好像我们的教材和任何一本麻醉专著上都没有这样的规定,难道是我太落伍了吗,不知各位同行你们那里也是这样做的吗。我不明白是不是我们麻醉医生出了事,护士和手术医生也会负责吗,不是我们的事,为何硬要弄到麻醉医生的头上呢,想不通啊

       以下内容为a0a0a0b0发言:楼主能否将本单位印发的文件上传呢?看到大家群情激奋的样子,我特意从卫生部官方网站http://www.moh.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hyzs/s3593/200909/42939.htm找到了一份相关的材料,似乎并没有具体提及要麻醉医生共同参与清点器械,是否是地方卫生局理解文件精神有误呢?以下是我复制的卫生部印发文件的内容。

医院手术部(室)管理规范
(试行)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院手术安全管理,指导并规范医院手术部(室)管理工作,保障医疗安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和《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各类医院。其他设置手术部(室)的医疗机构,参照本规范进行管理。
第三条 医院应当根据本规范,完善医院手术部(室)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并严格遵守执行,加强手术安全管理,提高医疗质量,保障患者安全。
第四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院手术安全的管理工作,对辖区内医院手术部(室)的设置与管理进行指导和检查,保证患者安全和医疗质量。

基本条件
第五条 医院手术部(室)应当具备与医院等级、功能和任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仪器设备、药品、手术器械、相关医疗用品和技术力量,保障手术工作安全、及时、有效地开展。
第六条  手术部(室)应当设在医院内便于接送手术患者的区域,宜临近重症医学科、临床手术科室、病理科、输血科(血库)、消毒供应中心等部门,周围环境安静、清洁。
医院应当设立急诊手术患者绿色通道。
第七条  手术部(室)的建筑布局应当遵循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的原则,做到布局合理、分区明确、标识清楚,符合功能流程合理和洁污区域分开的基本原则。
手术部(室)应设有工作人员出入通道、患者出入通道,物流做到洁污分开,流向合理。
第八条 手术间的数量应当根据医院手术科室的床位数及手术量进行设置,满足医院日常手术工作的需要。
第九条 手术间内应配备常规用药,基本设施、仪器、设备、器械等物品配备齐全,功能完好并处于备用状态。
手术间内部设施、温控、湿控要求应当符合环境卫生学管理和医院感染控制的基本要求。
第十条 手术部(室)应当根据手术量配备足够数量的手术室护士,人员梯队结构合理。
三级医院手术部(室)护士长应当具备主管护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5年及以上手术室工作经验,具备一定管理能力。二级医院手术部(室)护士长应当具备护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3年及以上手术室工作经验,具备一定管理能力。
手术室护士应当接受岗位培训并定期接受手术室护理知识与技术的再培训。
根据工作需要,手术室应当配备适当数量的辅助工作人员和设备技术人员。
第十一条 洁净手术部的建筑布局、基本配备、净化标准和用房分级等应当符合《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GB50333—2002》的标准,辅助用房应当按规定分洁净和非洁净辅助用房,并设置在洁净和非洁净手术部的不同区域内。
手术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手术部(室)应当与临床科室等有关部门加强联系,密切合作,以患者为中心,保证患者围手术期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三条  手术部(室)应当建立手术标本管理制度,规范标本的保存、登记、送检等流程,有效防止标本差错。
第十四条  手术部(室)应当建立手术安全核查制度,与临床科室等有关部门共同实施,确保手术患者、部位、术式和用物的正确。
第十五条  手术部(室)应当加强手术患者体位安全管理,安置合适体位,防止因体位不当造成手术患者的皮肤、神经、肢体等损伤。
第十六条  手术部(室)应当建立并实施手术中安全用药制度,加强特殊药品的管理,指定专人负责,防止用药差错。
第十七条  手术部(室)应当建立并实施手术物品清点制度,有效预防患者在手术过程中的意外伤害,保证患者安全。
第十八条  手术部(室)应当加强手术安全管理,妥善保管和安全使用易燃易爆设备、设施及气体等,有效预防患者在手术过程中的意外灼伤。
第十九条 手术部(室)应当制订并完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处置流程,快速有效应对意外事件,并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提高防范风险的能力。
第二十条 手术部(室)应当根据手术分级管理制度安排手术及工作人员。
第二十一条 手术部(室)工作人员应当按照病历书写有关规定书写有关医疗文书。
第四章 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
第二十二条  手术部(室)应当加强医院感染管理,建立并落实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相关规章制度和工作规范,并按照医院感染控制原则设置工作流程,降低发生医院感染的风险。
第二十三条  手术部(室)应当通过有效的医院感染监测、空气质量控制、环境清洁管理、医疗设备和手术器械的清洗消毒灭菌等措施,降低发生感染的危险。
手术部(室)应当严格限制非手术人员的进入。
第二十四条  手术部(室)应当严格按照《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及有关文件的要求,使用手术器械、器具及物品,保证医疗安全。
第二十五条  手术部(室)的工作区域,应当每24小时清洁消毒一次。连台手术之间、当天手术全部完毕后,应当对手术间及时进行清洁消毒处理。
实施感染手术的手术间应当严格按照医院感染控制的要求进行清洁消毒处理。
第二十六条  手术部(室)应当与临床科室等有关部门共同实施患者手术部位感染的预防措施,包括正确准备皮肤、有效控制血糖、合理使用抗菌药物以及预防患者在手术过程中发生低体温等。
第二十七条  医务人员在实施手术过程中,必须遵守无菌技术原则,严格执行手卫生规范,实施标准预防。
第二十八条  手术部(室)应当加强医务人员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工作,制订具体措施,提供必要的防护用品,保障医务人员的职业安全。
第二十九条  手术部(室)的医疗废物管理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进行分类、处理。
第五章 质量管理
第三十条 医院应当建立健全手术部(室)的质量控制和持续改进机制,加强质量管理和手术相关不良事件的报告、调查和分析,定期实施考核。
第三十一条 医院应当建立手术部(室)质量管理档案追溯制度,加强质量过程和关键环节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所辖区域医院手术部(室)工作的检查与指导,促进手术部(室)工作质量的持续改进和提高。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作者: 悬壶醉翁    时间: 2009-12-8 18:53
此举不妥,器械点数的时候一般多处在麻醉开始不久,不观察病人去点数,病人也不安全啊!
作者: lirui238    时间: 2009-12-8 19:28
那病人的麻醉外科医生也承担吧
作者: 魏铁钢    时间: 2009-12-8 19:47
最近都一样,我们医院也是这样,瞎搞,,,没办法,,有点太过了!
作者: donggua2214    时间: 2009-12-8 19:48
乱弹琴!
  应该和你们领导商量!
耽搁了我们观察病人的宝贵时间谁负责!
作者: 深呼吸    时间: 2009-12-8 20:24
要认识形势,要是在点器械的时候病人有情况而没有发现咱办?
作者: huyaojianhai    时间: 2009-12-8 20:55
还有叫上院长、或是局长最好就是叫上卫生部长一起清点,那是最好了。
作者: 麻醉医生zzd    时间: 2009-12-8 21:21
简直乱弹琴   我们麻醉医生太好说话了
作者: wangyue1266    时间: 2009-12-8 21:41
还有叫上院长、或是局长最好就是叫上卫生部长一起清点,那是最好了。
huyaojianhai 发表于 2009-12-8 20:55

就应该这样!!!
我现在发现现在的领导真他妈SB,特别是这些搞行政的,妈的恨死人!
作者: yaojiong    时间: 2009-12-8 22:06
是不是我们太好欺负了 啊
哪有我们去点数的啊
要是病人在我们点数时出现问题,他们是不是也要承担责任啊?
作者: qiuyunzzm    时间: 2009-12-8 22:49
疯了,我还是当护士吧,还没有风险
作者: drlzw    时间: 2009-12-8 23:09
如果卫生部觉得好,那就真的麻烦大了!
作者: ilonger    时间: 2009-12-9 00:03
点器械就不参加了
不过我觉得麻醉医师与巡回护士互对药品到必要。护士用的要我们要清楚,有些药对麻醉和呼吸循环有影响,我们的药对过以后,用错可能性减少。一旦有事情,也有证人。
作者: zjlmz    时间: 2009-12-9 14:40
胡搞 点数时再录像,就完美了
作者: shaowencai    时间: 2009-12-9 14:46
不可思议,职责不分啊
作者: yxl25803    时间: 2009-12-9 15:45
那病人的麻醉,护士和手术医生也会负责吗?真不可思议啊。
作者: zhy600700    时间: 2009-12-9 18:18
今年年会时黄宇光主任还专门就此做了专题讲座。我所在的医院同时规定,麻醉前需要手术医生,麻醉医生,护士三方同时核对病人,并签名,医院一般都是进修的或研究生先来,本院主刀的一般早的话要10点多才来,也就是要等到十点多等本院的外科医生来核对了病人才能开始麻醉,看来我以后九点钟上班都来得及。
作者: zhy600700    时间: 2009-12-9 18:23
其实还不止要点器械,还要清点标本,病人的x片,以及病人的引流管,导尿管,胃管等等,都要麻醉医生签名,啊,我们的职责是越来越多了,钱倒没多发,各位同行,说不定你们医院也快要实行了
作者: mazui10    时间: 2009-12-9 21:48
瞎乱规定......
作者: ropivacaine    时间: 2009-12-9 23:10
北京协和医院竟然搞出这总名堂来,中国的麻醉医生地位可想而知。从来没有听说有这样的规定。好像老外也没有这样搞吧,请问外科的手术费有没有给麻醉科提成。真要是这样估计我们科会罢工
作者: 小小金牛    时间: 2009-12-9 23:27
清点器械可以啊,如果病人出了问题别只把责任往麻醉师身上推就行!这是在胡锦涛同志的带领下应该实施的政策吗?
作者: 我素我行    时间: 2009-12-9 23:30
我晕啊,他们怎么不干脆叫我们麻醉医生上台做手术啊。
作者: chengd996    时间: 2009-12-10 10:20
都是最近手术部位弄反惹的祸,有点反应过度。
作者: scdzg    时间: 2009-12-10 13:06
本帖最后由 a0a0a0b0 于 2009-12-10 13:43 编辑

不是点数吧?是三次核对病人,是WHO要求的。
作者: zhy600700    时间: 2009-12-10 18:08
手术医生,麻醉医生及护士共同确认已实施手术的名称(       )
清点手术用物() 数量正确()
数量不正确() X-ray及签名()
手术标本确认()
患者名字() 病案号()
皮肤完整性检查()
引流管()
尿管()
其他管路()
仪器设备需要检修()
病人去向()
其他()
手术医生签名
麻醉医生签名
护士签名
时间()
这就是医院发的文件的原文
作者: boyueyuan    时间: 2009-12-10 18:26
要是核对病人是应该的,点器械有也悲哀
作者: 散步的风    时间: 2009-12-10 21:05
这都是做行政的人整天吃饱了没事干想出来的,他们脑子坏掉了
作者: feixue    时间: 2009-12-11 10:49
麻醉医生的地位太低了 让干什么就得干什么
作者: qsj2008    时间: 2009-12-11 11:05
还有叫上院长、或是局长最好就是叫上卫生部长一起清点,那是最好了。
huyaojianhai 发表于 2009-12-8 20:55

说得好,一旦出事,否则他们的乌纱帽也是摘下。白天昼夜都一起来吧。
作者: 朱晓军    时间: 2009-12-11 18:05
没有分清岗位职责。据说上海有个暂停制度,手术医生动刀前要停一下,外科医生、麻醉医生、巡回护士要重新核对手术部位正确再动刀。在卫生部制定的医院管理制度上也拉麻醉医生下水,上次网上疯传的某医院疝气开到对侧的麻醉医生也受处分就是因为这个制度,典型的封建社会连坐制度!麻醉医生是为手术保障生命安全的,外科医生和巡回护士器械护士是核对器械的责任人,怎么把麻醉医生也扯进去了呢?推而广之,手术医生误伤脏器麻醉医生也要负责吗?虽然大家都核对一下对病人有好处,但对于麻醉医生来说却是额外多余的与其职责岗位不符合的,建议麻醉大佬关注一下,和医院管理协会沟通一下(那个连坐制度好像是医院管理协会制定的吧),把相关制度理顺,千万不要制度相互打架。
作者: king    时间: 2009-12-11 20:55
这几年的新政策没一个不让人寒心的
作者: wnswlp    时间: 2009-12-11 20:58
就是自己人玩自己人!
作者: 麻战战    时间: 2009-12-11 21:52
我们这里倒还没有 就是最近做手术之前会反复确认手术部位左右 跟得了强迫症似的…
作者: jjsyjyy    时间: 2009-12-12 09:42
当麻醉医生,还是当巡回护士,简直乱弹琴,如果这样搞,早晚出问题。
作者: 171001513    时间: 2009-12-12 11:59
麻醉医生就跟奴隶样,待遇低,地位低,风险大,工作量大,在我们这还不如护士地位高,主要跟我们无能迂腐的主任有关,好寒心,干的没有信心了,我是临床转的,现在下决心想办法要转回临床:@
作者: xiaozhang    时间: 2009-12-12 13:03
我觉得这件事是不应该我们麻醉医生负责啊。我们的工作职责不包括点器械啊。手术是各个方面协调完成的。各方面职责要分明。核对病人基本情况是应该的,可是核对器械就不能管了。过多繁琐的,复杂的,重复的无效工作会加重我们的负担,减少我们经历。这样对麻醉质量的提高是绝对无益的。
作者: zlm1970    时间: 2009-12-12 15:47
麻醉风险也就应该让护士和外科医生承担
作者: rainbow    时间: 2009-12-12 16:26
我们这已开始要核对手术部位
作者: brightwith    时间: 2009-12-12 16:38
怎么这样呀,坚决反对。
作者: 菲尔    时间: 2009-12-12 18:22
看到这个帖子我感到十分气氛,这都是哪些不懂业务的行政领导想出来的,麻醉的任务是做好麻醉减少病人痛苦,保证病人在整个手术当中的生命,调控病人的各种生理指标在安全范围之内。这时行政干预的悲哀,呼吁麻醉界的领导一定要为我们主持正义!
作者: lgqi_1983    时间: 2009-12-12 21:19
我们上麻醉的时候哪有那时间 真是乱搞,如果麻醉出了事的话,他们也应该承担责任,乱弹琴!
  应该和你们领导商量!
耽搁了我们观察病人的宝贵时间谁负责!
作者: zhongguihong456    时间: 2009-12-12 22:52
坚决反对! 1# zhy600700
作者: mengmeng05116    时间: 2009-12-12 22:56
应该不可能吧,如果这样岂不是又倒退几十年?
作者: acutebird208    时间: 2009-12-12 23:54
还有叫上院长、或是局长最好就是叫上卫生部长一起清点,那是最好了。
huyaojianhai 发表于 2009-12-8 20:55
作者: hg520s    时间: 2009-12-13 13:37
耽搁了我们观察病人的宝贵时间谁负责!
作者: ccww    时间: 2009-12-13 19:20
有点不相信,也难以相信,麻醉医师真是全能的,以当麻醉医师又当器械护士,哪家医院的麻醉主任去做这个先头呢?难道不成为麻醉史上的"名人"吗?
作者: a0a0a0b0    时间: 2009-12-13 20:51
大家请重新关注一楼更新内容。
作者: zhy600700    时间: 2009-12-13 22:13
这是医院发的原文

作者: zhy600700    时间: 2009-12-13 22:27
你签了你的名字,如果将来病人万一发生了有关器械的问题,你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吧。手术医生签名应该是主刀医生吧,那以后麻醉都应该等主刀医生到了才开始吧,国内有些医院为了手术周转快,是在专门的房间事先给病人麻醉了的,如果是这样的规定,是不是就会做不了
作者: lnkdljy1079    时间: 2009-12-14 00:04
应该是护士协助麻醉医生清点麻醉操作所用器械
作者: joo0918    时间: 2009-12-14 00:56
其实我觉得应该把家属也叫来点点~ 人多不容易出错么!
作者: a0a0a0b0    时间: 2009-12-14 11:09
本帖最后由 a0a0a0b0 于 2009-12-14 11:10 编辑

应当是地方卫生部门理解文件精神有误了吧?或者是医院工作单设计失误?我们医院现在也有接送病人和护士核实的程序,也有关于病人标本保存的规定,但是没有出现要麻醉医生共同负责清点器械的问题。这种情况应该由科室负责人找院方交涉,了解具体情况。签字是肯定不能签的。签上你的名字,是要负相应法律责任的。因为麻醉医生和手术器械根本没有什么接触,不清楚,不认识,不了解,更不可能分出精力和时间去盯着台上器械的使用情况,而且病人进手术室麻醉医生有诸多的准备工作要做,也不可能把病人晒在一边,跟着去点器械。签了字就不能免责,少了材料,丢了器械,这责任你负不起啊。
作者: 倦了    时间: 2009-12-14 16:45
还不是现在那些事故出的。也不知道他们是咋整的。怎么就有左右不分的事呢?与麻醉医生啥关系啊?平时也没谁把咱麻醉当个人,出了事还要整咱的责任,真是冤大了:'(
作者: zhy600700    时间: 2009-12-14 20:03
我数了一下,那一张纸大概有70多个空要填,我们麻醉医生要签三次,好像跟我们关系都不大,但如果出了事,我们肯定脱不了关系。
可以加强团队精神,提高管理效率,加快手术室周转,更新了观念,真正做到以人为本。
作者: lymaz2007    时间: 2009-12-14 20:38
可能是地方卫生部门理解文件精神有误了吧?应该是的,文件好像没提麻醉呀?临床科室这里指的是外科吧·我们虽也是临床,但职责不涉及啊?
作者: 红砖头    时间: 2009-12-14 21:44
这样的是,我们发牢骚是没有用的。
关键是麻醉大佬们能坐下来,想个协调的法子。
作者: lililinlin    时间: 2009-12-14 22:16
我们这里现在也是这样。就是自从那个全国出名的弄错腿的和疝气后,现在手术不标部位,不用龙胆紫标示的都不能接病人,弄的剖宫产的大肚子每次也都在肚皮上画线。
作者: hjjfs10    时间: 2009-12-15 09:23
哈哈 我们医院基本不同意 可是都是无奈的啊
作者: ftd123283    时间: 2009-12-18 23:13
妈的。。乱来的嘛,根本就没考虑到现实的实际情况。。。
作者: wpy7696    时间: 2009-12-19 01:23
虽说可以防范!是防范什么?是手术医生还是病人围手术期安全!
作者: longguo0688    时间: 2009-12-22 13:59
没办法 什么都是中国特色的 不能反抗 只能执行
作者: xtlxp123    时间: 2009-12-24 15:35
职责不清,共担手术风险,手术有风险,麻醉没有理解。麻醉大佬新的工作程序应拿出来,麻醉后也应三方核对,风险共享!这样绝对没有三明市所谓麻醉事件了,只有手术事件。因为每一麻醉药物,每一麻醉步骤都要三方核对,以后新中国大地上绝对没有单独的麻醉事件了!新中国麻醉事业绝对空前发展了!
作者: cjc10    时间: 2009-12-25 12:53
可悲啊,外行人领导内行人!郁闷!
作者: gaojingui    时间: 2009-12-25 14:00
麻醉医师的主要职责是保证手术患者术中的生命安全,现在国内的多数医院都存在着职责不清的问题,麻醉医师往往在手术中还要承担麻醉医师以外的事务:液体完了要换液体、尿瓶满了要换尿瓶、血标本不够用了要抽血、血气检查要自己亲自送……。这样他/她还有多少精力用在观察患者的生命体征并妥善处理啊?!患者的围术期的不安全自然在情理之中了!
作者: zhy600700    时间: 2009-12-27 09:31
哈哈,我说中了吧,这个搞法卫生部要在全国实行,各位同行这回信了吧
卫生部拟建手术安全核查制度
  本报讯(记者孙  梦  实习记者魏李培)针对近期我国连续发生的几起因手术安全核查失误而引发的医疗事件,卫生部近日组织专家,对《手术安全核查制度(讨论稿)》和《手术安全核查表》进行研讨和修订。卫生部医政司相关人员表示,经过修订和征求意见,卫生部将于近期正式发文,将手术安全核查制度作为一项医疗核心制度向全国推开。

  对手术安全进行核查在卫生部近年来开展的医院管理年、医疗百日安全专项检查和医疗质量万里行活动,以及卫生部和中国医院协会于2007年开始连续3年提出的《患者安全目标》中均有提及。

  此次《手术安全核查制度(讨论稿)》和《手术安全核查表》是卫生部委托中国医院协会起草的,规定了在麻醉实施前、手术开始前和患者离开手术室前的3个环节,手术医师、麻醉医师和手术室护士应当对患者的身份和手术部位等内容共同进行核查。讨论稿规定,手术患者应配戴标示有患者身份识别信息的标识。《手术安全核查表》由麻醉医师主持并填写;无麻醉医师参加的手术,则由术者主持并填写。核查三方要对患者身份、手术方式、知情同意、手术部位与标示等内容共同确认。《手术安全核查表》应归入病案中保管。

  据了解,2008年6月25日,世界卫生组织推出供手术室外科手术团队使用的安全核对表。初步研究结果表明,该核对表的使用让患者获得外科标准化治疗的可能性增长了1倍,术后并发症和死亡人数大大减少。
   
网络编辑:  来源: 健康报 发布日期:2009-12-23

作者: zhy600700    时间: 2009-12-27 09:39
我工作的医院看样子是走在时代前面的,这么快就领会了卫生部的指示,毕竟是卫生部直接管的,但是器械也归麻醉医生管就不知道是怎么一回事了,不过我这里这个表是由护士来填,麻醉医生只要签三次名就行了。
作者: poke    时间: 2010-1-1 22:32
白痴领导吧,这么歧视麻醉的,诅咒他手术痛死
作者: 蓝影月舞    时间: 2010-1-1 22:41
这样的做法必定不能实施下去!因为他只能加重麻醉医生的负担。而且并不能解决最终的问题!器械和用物的缺失。只有态度和责任心才能解决这一问题
作者: 生如夏花儿    时间: 2010-1-3 17:09
我们又没有动那些器械一个指头,干嘛要我们负责
作者: wwwsunsea    时间: 2010-1-5 03:09
瞎胡闹。好好数数去吧,回头看看患者,死挺挺了。这是什么浑蛋玩意定的。别说麻醉医生,我要患者我都不同意这样做。这是哪跟哪啊。在这样单位工作,窝火。真牛啊!
作者: 天使微笑    时间: 2010-1-5 13:12
干脆麻醉,外科,护士和成一个科室算了,要不重新加个核对医师岗位
作者: 看看看    时间: 2010-1-18 21:08
让外科医师点更合适
作者: 麻透一生    时间: 2010-1-18 21:14
以后手术全归麻醉医师完成即可。:P
作者: 醉0517    时间: 2010-2-4 19:25
有巡回护士和洗手护士负责,没洗手护士由巡回护士和主刀医生负责,没我们什么事的啊
作者: wjj843    时间: 2010-2-27 20:59
确实是卫生部下的文里要求的,我想应该是中华麻醉学会出面解决这个问题,或各省麻醉质控委员会出面解决。
作者: w_tony    时间: 2010-2-28 00:52
记得以前看过的几本书里面都有写到,禁止麻醉医生去清点器械啊。
作者: dcb    时间: 2010-2-28 09:49
现在我们这变成四方签字了,不搞还扣50元钱呀。
作者: anesthesia    时间: 2010-2-28 17:47
越来越瞎扯了
再胡搞下去老子就不干麻醉了
省的憋气
作者: wyx267    时间: 2010-3-1 15:46
医疗正在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专业化,这是好的趋势,作为临床麻醉医师我们更应该做的更优秀。
作者: 心星    时间: 2010-4-26 18:38
感觉那些人有 问题
作者: yana    时间: 2010-4-27 16:55
本帖最后由 yana 于 2010-4-29 17:17 编辑
医疗正在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专业化,这是好的趋势,作为临床麻醉医师我们更应该做的更优秀。
wyx267 发表于 2010-3-1 15:46



我理解卫生部要求的重点是对病人的核查,包括身份、性别、年龄、病变和手术部位,这种核查制度还是很必要的,是需要手术医师、麻醉医师、手术室护士、病房护士共同完成的。

该文件中十四条与十七条是有针对性的,十四条针对病人,十七条针对器械,前者需术者、麻醉者、护士共同完成,后者由手术参与护士完成即可。
作者: 初涉麻坛    时间: 2010-4-27 18:07
由此可见中国的国情,出台政策事先是某人突发奇想的站出来哗众取宠,再由某领导头脑发热的搞试点,再有一帮所谓的从来不接触一线实际的专家评估试点成果---------新政策就出台了。这么多年来的医改一直延续这个套路,一次次的失败为此买单的只有医生和患者,从来就没有行政部门和所谓的专家。政策越来越多,现在医院日子难过呀。
作者: dadi23    时间: 2010-4-27 18:34
庸人自扰,丑人多作怪。麻醉科、麻醉医师的地位不是靠揽活实现的。
作者: a0a0a0b0    时间: 2010-4-28 08:14
各医院领会文件精神不同,所制定的本院三方核对签字单也不同,让麻醉大夫参与清点器械的只能说院方设计签字单的时候考虑不严密。麻醉大夫只需询问器械清点是否无误就可以了,不是亲自去参与清点。
作者: 倦了    时间: 2010-4-28 09:34
我们现在手术部位的确认都必须有麻醉医生签字:sleepy:
作者: matang    时间: 2010-4-28 11:21
不明不白,糊里糊涂,瞎搞糊弄,本末倒置是混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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