症 状 | 体 征 |
呼吸困难及气促(80%-90%) 胸膜炎性胸痛(40%-70%) 晕厥(11%-20%) 烦躁不安,惊恐甚至濒死感(15%-55%) 咳嗽(20%-56%) 咯血(11%-30%) 心悸(10%-32%) 低血压和休克(1%-5%) 猝死(1%) | 呼吸急促(52%) 哮鸣音(5%-9%),细湿啰音(18%-51%),血管杂音 发绀(11%-35%) 发热(24-43%),多为低热,少数患者可有中度以上发热(11%) 颈静脉充盈或搏动(12%-20%) 心动过速(28%-40%) 血压变化,血压下降甚至休克 胸腔积液(24%-30%) 肺动脉瓣区第二心音亢进(P2>A2)或分裂(23%-42%) 三尖瓣区收缩期杂音 |
早期死亡风险 | 血流动力学 不稳定* | 超声或CTPA (右室功能不全) | 心脏生物学指标升高 (cTnI,cTnT)和(BNP,NT-proBNP) | |
高 危 | + | + | +/— | |
中危 | 中-高 | — | + | + |
中-低 | — | 一个(或没有)阳性 | ||
低 危 | — | — | — |
* 血流动力学不稳定的定义见(表3)
(1)心脏骤停 | 需要心肺复苏 |
(2)阻塞性休克 | ①SBP<90mmHg或在容量充盈的条件下仍需要升压药才能维持SBP≥90mmHg。 ②终末器官灌注不足(精神状态改变,皮肤湿冷,少尿/无尿,血乳酸升高) |
(3)持续性低血压 | 除外由新发心律失常、低血容量或败血症等引起的SBP<90mmHg或下降幅度≥40mmHg且持续时间超过15min。 |
治疗策略 | 特性和用途 | 注意事项 |
容量优化 | ||
谨慎地容量负荷,生理盐水/乳酸林 格氏液≤500ml(15~30min) | CVP正常或较低的患者(如合并低血容量) | 容量负荷致右室过度膨胀,心室相互依赖性恶化,进而降低心排量。 |
升压药和正性肌力药 | ||
去甲肾上腺素0.2~1.0ug/kg/min 心脏骤停时使用肾上腺素 | 增加右室肌力和血压,促进心室相互作用,恢复冠状动脉灌注梯度 | 过度的血管收缩可能使组织灌注恶化 |
多巴酚丁胺2~20ug/kg/min | 增加右室肌力,降低充盈压 | 如果单独使用,可能会加重低血压;可能会引发或加重心律失常 |
机械循环支持 | ||
V-A ECMO/体外生命支持 | 快速短期的氧合支持 | 长时使用(>5~10天)并发症,包括出血和感染;除非与手术取栓 相结合,否则无临床益处;需要经验丰富的团队 |
活动性出血 | 具体表现 |
大出血 | (1)致死性出血; (2)某些重要部位和器官的出血(如颅内、脊柱内、腹膜后、关节内、心包等),及因出血引起的骨筋膜室综合; (3)出血导致血流动力学不稳定,和(或)在24~48h内引起HGB下降>20g/L,或需要至少输注2U全血或红细胞; (4)手术部位出血需要再次切开、关节镜或血管内介入等,或关节腔内出血致活动或伤口恢复推迟,使住院时间延长或伤口加深。 |
临床相关非大出血 | (1)自发性皮肤出血面积>25cm2; (5)牙龈出血时间>5min; (2)自发性鼻出血时间>5min; (6)因出血住院治疗; (3)持续24h肉眼血尿; (7)出血需输血但<2U; (4)便血(厕纸可见出血点); (8)观察者认为影响临床治疗。 |
小出血 | 其他类型的出血 |
介入治疗:包括经导管碎解和抽吸血栓,或同时进行局部小剂量溶栓。对于有抗凝禁忌的急性PTE患者,为防止下肢深静脉血栓再次脱落阻塞肺动脉,可考虑放置(可回收)下腔静脉滤器(IVCF),通常在2周内取出。一般不考虑永久应用IVCF。 |
药物 | 使用方法 | 禁 忌 症 | |
rtPA | 100mg,静滴2h | 绝对禁忌症 出血性中风或不明原因卒中 缺血性卒中的6个月内 中枢神经系统肿瘤 严重创伤/手术/头部外伤3周内 出血倾向 活动性出血 | 相对禁忌症 短暂性脑缺血发作(TIA)的 6个月内 口服抗凝治疗 怀孕或产后1周 不可压迫的穿刺部位 创伤性复苏 难治性高血压(SBP>180mmHg) 晚期肝病 感染性心内膜炎 活动性消化溃疡 |
0.6mg/kg,静滴15min (最大剂量50mg) | |||
链激酶 | 负荷剂量25万IU静滴30min,继以1万IU静滴12~24h。 | ||
快速给药:150万IU静滴2h | |||
尿激酶 | 负荷剂量4400IU/kg,静滴10min,继以4400IU/kg/h静滴12~24h。 | ||
快速给药:300万IU静滴2h |
APTT监测 | 初始剂量及调整剂量 | 下次APTT测定的间隔时间(h) |
治疗前检测基础值 | 初始剂量:80U/kg静注,继以18U/kg/h静滴 | 4~6 |
<35s(<1.2倍正常值) | 80U/kg静注,继以4U/kg/h静滴 | 6 |
35~45s(1.2~1.5倍正常值) | 40U/kg静注,继以2U/kg/h静滴 | 6 |
46~70s(1.5~2.3倍正常值) | 无需调整剂量 | 6 |
71~90s(2.3~3.0倍正常值) | 静滴剂量减少2U/kg/h | 6 |
>90s(>3倍正常值) | 停药1h,继以静滴剂量减少3U/kg/h,回复静滴 | 6 |
药物 | 使用方法(皮下注射) |
依诺肝素 | 1.0mg/kg(每12h一次) 或 1.5mg/kg(一天一次) |
亭扎肝素 | 175U/kg(一天一次) |
达肝素钠 | 100IU/kg(每12h一次) 或 200IU/kg(一天一次) |
那曲肝素 | 86IU/kg(每12h一次) 或 171 IU/kg(一天一次) |
磺达肝癸钠 | 5 mg(体重<50kg);7.5mg(体重50~100kg);10mg(体重>100kg) 一天一次 |
推荐意见 | 推荐等级 | 证据级别 |
所有PTE患者建议抗凝治疗≥3个月 | I | A |
建议3个月后停止抗凝治疗的患者 | ||
对于第一次PTE/VTE继发于主要的短暂(可逆)危险因素的患者,建议在3个月后停止口服抗凝治疗。 | I | B |
建议3个月后延长抗凝时间的患者 | ||
对于VTE复发且无主要短暂(可逆)危险因素的患者,建议无限期口服抗凝治疗 | I | B |
对于抗磷脂抗体综合征患者,建议不定期口服VKA抗凝治疗。 | I | B |
应考虑延长抗凝时间3个月以上的患者 | ||
对于首次患PTE且无明显危险因素的患者,应考虑无限期延长口服抗凝治疗。 | IIa | A |
对于首次患PTE并伴抗磷脂抗体综合征以外的持续危险因素的患者,应考虑无限期延长口服抗凝治疗。 | IIa | C |
对于首次患PTE并伴有轻微短暂(或可逆)危险因素的患者,应考虑无限期延长口服抗凝治疗。 | IIa | C |
延长抗凝治疗的新型口服抗凝药(NOACs)剂量 | ||
如果非癌症患者在PTE后决定延长口服抗凝,在治疗性抗凝6个月后,则应考虑降低阿哌沙班(2.5mg,2次/天)或利伐沙班(10mg,1次/天)的剂量。 | IIa | A |
替代性抗血栓药物的长期治疗 | ||
对于拒绝服用或不能耐受任何形式口服抗凝剂的患者,可考虑阿司匹林或舒洛地特用于静脉血栓栓塞的长期预防。 | IIb | B |
抗凝病人的随访 | ||
对于接受长期抗凝治疗的患者,建议定期重新评估其药物耐受性和依从性、肝肾功能以及出血风险。 | I | 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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