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青年麻醉论坛
标题:
麻醉医师误用止血剂致产妇死亡 医院被判赔6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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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xyz-cn99
时间:
2008-11-5 17:05
标题:
麻醉医师误用止血剂致产妇死亡 医院被判赔62万元
亚心网iyaxin.com讯 (本网记者 刘芳) 因错误用药导致产妇死亡的新疆博州人民医院麻醉医师吴丽(化名),日前被博乐市人民法院以医疗事故罪一审判决“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
今年8月5日,博州人民医院麻醉医师吴丽在为产妇牛玲(化名)作剖腹产手术前的半身麻醉时,误将止血剂当成麻醉剂注射到牛玲体内,导致牛玲死亡。
案发后,博州卫生局认定牛玲死亡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博州人民医院对该医疗事故承担完全责任。随后牛玲家人与博州人民医院达成赔偿协议,由博州人民医院赔偿被害人亲属62万,并于8月18日一次性将赔偿金付清。
此后,牛玲的家人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根据医疗事故责任认定书,对麻醉医师吴丽以医疗事故罪进行了立案。29日,经博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吴丽被依法逮捕。
博乐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麻醉医师吴丽由于疏忽大意造成被害人死亡,其行为构成医疗事故罪。考虑到吴丽归案后如实交代罪行,且属于过失犯罪,在量刑时也考虑了对死者家属的赔偿金额,法院决定酌情从轻判处。
作者:
regitine827
时间:
2008-11-5 18:16
具体是什么样的经过啊?:L
作者:
知行合一爱麻醉
时间:
2008-11-5 19:45
责任心哪!战友们!
作者:
谭洪婧
时间:
2008-11-6 23:08
唉。这样的职业决定了不能犯任何错误。人命啊。
作者:
rextao
时间:
2008-11-7 00:29
人命关天 千万马虎不得····
作者:
atpxsh
时间:
2008-11-8 14:21
非死即残!这就是麻醉风险,可惜因为发生的概率低发生少而不为人们重视!
其他手术科室发生的严重程度要差多了,但发生的概率要高些,也就是因为如此,大家才重视手术科室而轻视麻醉,一如我们的现在。要是如上案例或象三明那样多发生一些大家才会重视吧?!
不出事不重视,多出事才重视!越出事越重视!“治疗”胜于“预防”,这恐怕也是目前中国特色之一吧?!
作者:
shandianhe
时间:
2008-12-4 02:46
报道不清,发出来干嘛阿??起码的逻辑都没有啊
作者:
qsj2008
时间:
2008-12-6 22:33
“误将止血剂当成麻醉剂注射到牛玲体内,导致牛玲死亡。”
1、“止血剂”具体是什么样的止血药?
2、“注射到牛玲体内”注射方法是什么?是静脉注射或椎管内注射?
作者:
陀螺旅行
时间:
2008-12-20 21:36
做麻醉的时候,对于药品一定自己亲自抽取,看好药名。对于自己不清楚和来历不明的药物更不要使用,包括穿刺包一定在麻醉操作前现打开,打开后就不要离开。
作者:
czr5560300
时间:
2008-12-27 18:49
“误将止血剂当成麻醉剂注射到牛玲体内,导致牛玲死亡。”
1、“止血剂”具体是什么样的止血药?
2、“注射到牛玲体内”注射方法是什么?是静脉注射或椎管内注射?
是啊,怎么没写仔细一点,看的不是明不白,新疆博州人民医院麻醉医师吴丽(化名)不会也被判得不明不白的吧.
作者:
syblion
时间:
2009-1-1 22:53
医疗事故罪?有这个罪吗?我知道现在有按人身上海来定罪的,判的也非常重。职业决定我们工作必须尽心尽责。
作者:
wyx267
时间:
2009-1-2 12:09
误将止血剂当成麻醉剂注射到牛玲体内,导致牛玲死亡。
止血剂??哪一类?
什么名字,
因为止血剂导致死亡今天第一次看到,请知情的把详细的发上来。大家好分析啊
作者:
yaojiong
时间:
2009-1-14 21:31
我还没有 听税过用止血药出现死亡的呢
作者:
醒不来?
时间:
2009-1-18 17:34
止血药会导致死亡吗?是什么药??????
作者:
lxye12
时间:
2009-1-30 14:25
我也想知道楼上战友想知道的情况,同时,“三查七对”任何时候都要记住,不然,出了事没有任何理由可说,责任事故,严判。
作者:
wsd
时间:
2009-1-31 10:53
老虎可以打盹,我们不可以打盹!
作者:
小麻哥
时间:
2009-1-31 13:16
好像是氨甲环酸,硬膜外注射,具体我也不清楚。
作者:
cdb708877
时间:
2009-2-15 15:09
事情经过是什么?写清楚点呀
作者:
小麻哥
时间:
2009-2-15 16:29
内幕是那个麻醉师上手术前喝酒了,稀里糊涂把氨甲环酸注射到硬膜外了,孕妇死了。这种情况医院通常封锁消息,赔点钱了事,我们外面的人不可能了解具体的情况。我在新疆,所以听说一点点,具体的情况只有他们麻醉科的人才了解。
作者:
tsfage
时间:
2009-4-14 22:32
‘三查七对’至关重要
喝酒那就更不应该了,人命关天。
作者:
karen31566
时间:
2009-4-16 18:58
走在风浪尖上。小心使得万年船
作者:
xgw1968
时间:
2009-4-16 21:17
止血剂当局麻药用了我想也死不了人,应该有其它的原因。
作者:
ouchang008
时间:
2009-4-17 23:51
报道说的太简单,原因还是不太清楚
作者:
hqh20010705
时间:
2009-4-22 10:27
人命关天,大家一定要看清之后再用药,要反复核对
作者:
zhangguanxue
时间:
2009-4-22 21:01
小心啊!细心啊!
作者:
周松涛
时间:
2009-7-8 15:04
同志们呀,干我们这行要小心,小心,再小心呀!
作者:
醉爱
时间:
2009-7-21 00:23
请楼主把资料写细些,当医生真的不容易啊,谁来保护我们!!!一个医生多少年能挣62万啊,都是金钱至上,医生的压力真是越来越大了,看的不明不白,新疆博州人民医院麻醉医师吴丽(化名)不会也被判得不明不白的吧?
作者:
nwt123
时间:
2009-7-21 02:21
可悲又可怜,这就是我们的麻醉同行啊。
作者:
小小人
时间:
2009-7-21 07:50
现在对麻醉过失处罚加大,可麻醉重视却不够,做我们麻醉这一行的,其艰苦不言而喻了。
作者:
韩小平
时间:
2009-7-23 18:20
[止血剂导致死亡今天第一次看到b]
15#
醒不来?
作者:
韩小平
时间:
2009-7-23 18:23
吴丽 冤
作者:
baiwu
时间:
2009-8-19 22:28
糊里糊涂什么呀?止血药的应用范围太广了具体什么药?
作者:
zhaodaxue666
时间:
2009-8-28 19:36
可以具体讲讲吗?
作者:
weixqn
时间:
2009-8-29 00:44
真的没有听说过止血药有这样的作用!报道不清。
作者:
Maria
时间:
2009-8-29 08:20
真是血的教训啊,对待工作一定要认真,认真,再认真
作者:
员外
时间:
2009-8-31 20:35
...... 牛玲家人与博州人民医院达成赔偿协议,由博州人民医院赔偿被害人亲属62万,并于8月18日一次性将赔偿金付清。
此后
,牛玲的家人到公安机关报案......
——很值得品味。我为鱼肉、人为刀俎啊
医生,是一个零失误的职业!
作者:
亲亲影儿
时间:
2009-8-31 20:42
“误将止血剂当成麻醉剂注射到牛玲体内,导致牛玲死亡。”
1、“止血剂”具体是什么样的止血药?
2、“注射到牛玲体内”注射方法是什么?是静脉注射或椎管内注射?
是啊,怎么没写仔细一点,看的不是明不白,新疆博州人民医院麻醉医师吴丽(化名)不会也被判得不明不白的吧.
作者:
lzdb00
时间:
2009-9-21 13:18
医疗事故被判刑,不就成了刑事案件?
作者:
jinzifu
时间:
2009-10-18 18:53
作剖腹产手术前的"半身麻醉"时
看来是把止血药当成腰麻药给注射到蛛网膜下腔了
作者:
jinzifu
时间:
2009-10-18 18:56
医疗事故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医疗单位的工作秩序,以及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犯罪对象是生命健康安全正遭受病魔侵害的病人。所以,倘若救治措施不能客观上起到控制病情发展的作用,则必然由于病情发展而引起人体健康的更大损害,直至导致伤残、功能障碍和死亡结果。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有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
严重不负责任,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违反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常规。[1]这里的规章制度,是指与保障就诊人的生命、健康安全有关的诊疗护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包括诊断、处方、麻醉、手术、输血、护理、化验、消毒、医嘱、查房等各个环节的规程、规则、守则、制度、职责要求,等等。医疗事故案件中常见的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况有:错用药物、错治病人、错报输血、错报病情、擅离职守、交接班草率、当班失职等。诊疗护理常规,是指长期以来在诊疗护理实践中被公认的行之有效的操作习惯与惯例。各项诊疗操作和护理,均有一定的操作规程的要求,这些规程是为了保障操作稳准,避免失误而制定的,在诊疗操作和护理工作中必须遵照执行,否则就有可能导致医疗事故的发生。
2、因严重不负责任行为导致病人严重损害身体健康或死亡的结果
危害结果的大小是衡量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和区分罪与非罪的客观标准,构成本罪在客观上必须要求发生了病人重伤或死亡的结果。严重损害身体健康是指按照1987年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六条所称的二级医疗事故和三级医疗事故。二级医疗事故,是指造成就诊人严重残疾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是造成就诊人残废或者功能障碍的。
3、严重不负责任行为与病员重伤、死亡之间必须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医疗伤亡结果之形成不同于一般加害事件之处在于。后者是加害行为本身直接引起人体机体损伤,而前者则多是由于医疗措施未能有效阻止病情发展而导致病情恶化而引起伤残或死亡,或者是医疗措施对人体侵害直接引起病人伤亡,或者由于医疗措施客观上加重了病情,促使病人伤亡,可见医疗伤亡结果的出现既同原患疾病有关,又同医疗行为有关。违章医疗行为对病情的实际作用可以是四种,即有效、无效、反效、直接破坏人体。据此,可以把医疗伤亡形成机制分为四种:(1)违章医疗行为虽然对阻止病情有效,但是效用不足而最终因病情发展引起病人伤残或死亡,如抢救农药中毒病人时使用的解毒剂数量不足致使病人死亡;(2)违章医疗行为对病情没起到任何作用而由于病情发展引起伤残、死亡,这包括医方违章不作为和无效作为两种情形;(3)违章医疗行为同治疗需要背道而驰从而加剧病情引起病人伤亡,如用反药等;(4)违章医疗行为本身直接破坏人体而直接引起伤亡或同原患伤病相互迭加共同导致病人伤亡,如手术时操作粗心误伤大血管等等。这四种情形中,违章医疗行为均与病人伤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依社会一般观念观察,上述后两种情形中违章医疗行为与病人伤亡间的联系容易为人们注意,而在上述前两种情形中,由于医疗措施客观上起到一定治疗作用或者至少没有起反作用,因而违章医疗行为与病人伤亡间的关系易被忽视。这是特别值得引起注意的。医疗伤亡结果之出现大多数同违章医疗行为有关,又与病情本身有关,那么,应如何认定违章医疗行为对伤亡结果的原因力大小?这应看医疗行为之违章程度即违法性程度如何。只有医疗行为严重违反医疗规章制度,才能由行为人对病人伤亡结果承担刑事责任,这是基于对医务工作特殊性及危险性的照顾而得出的结论。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实施了违章医疗行为的医务人员。医务人员是指具有一定医学知识和医疗技能,取得行医资格,直接从事医疗护理工作的人员,包括医院医务人员及经批准的个体行医者。由于医务工作有极强的专业性、技术性和导致人身伤亡的危险性,所以,国家卫生行政管理机关向来十分重视对行医者任职资格的考核,事实上只有具备一定医疗知识和技能,才能避免行医的特殊危险性,从而达到救死扶伤的目的。目前社会上存在一些既无医疗技能又未取得行医许可证的非法行医者,这些人不属于医疗事故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主观上对病人伤亡存在重大业务过失。在这里,本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而不是一般过失,即从主观上过失程度之轻重来说,行为人主观上存在严重过失。临床医疗活动本身有特殊的导致人身伤亡的危险性,医务人员稍有不慎即会发生不幸后果,如果把一般过失行为确定为犯罪,于情理上有失公平、于法律上则有失于严苛。因此,本罪主观方面是指存在业务过失而不是普通过失。医务人员依照法律承担救死扶伤的职责,有义务对自己的医疗业务行为负责,即对病人的生命健康安全负责,而医务人员的业务能力实际是指其业务技术水平。
二、认定
(一)罪与非罪的界限
在司法实践中处理医疗事故案件时,关键在于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具体表现为区分以下界限。
1、医疗事故罪与医疗差错的界限
医疗差错,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医务人员虽有违反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的失职行为或技术过失,但未给就诊人造成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不良后果的行为。医疗差错,从产生的原因区分,可以分为医疗责任差错和医疗技术差错。其中,医疗责任差错与医疗事故罪容易混淆,二者都表现为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不负责任,违反规章制度或诊疗护理常规的行为。区别在于所造成的后果不同。前者未造成就诊人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不良后果;后者则造成了就诊人死亡或身体健康严重损害的后果。对于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医疗差错的,不能以医疗事故罪论处。
2、医疗事故罪与医疗意外的界限
医疗意外,是指由于病情或者病人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它与医疗事故罪都可能发生就诊人死亡或身体健康严重损害的后果,二者区别的关键在于主观上有无过失。如果就诊人死亡或身体健康严重损害,是因医务人员责任心不强,违反规章制度或诊疗常规造成的,则构成医疗事故罪,如上述后果是因医务人员难以预料或难以防范的因素所引起,由属于医疗意外,不能以犯罪论处。医疗意外与医疗事故罪中的疏忽大意过失颇为相似,二者不但都发生了严重后果,而且对严重后果的发生都没有预见。二者的区别在于,疏忽大意过失对严重后果的发生是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医疗意外是对严重后果的发生是难以预见而没有预见。
(二)医疗事故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界限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二罪的相似之处在于:(1)两罪在主观方面均属过失犯罪。(2)二罪在客观上都造成了人员伤亡的后果。区别在于:(1)主体不同。前罪的主体是生产单位直接从事生产或指挥生产的人员;本罪的主体是医务人员,二者业务性质不同。(2)客体不同。前罪侵犯的客体是工矿企业的生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危及的是不特定或多数人的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本罪侵犯的主要客体是医疗机构的管理秩序。(3)过失行为发生的场合不同。前罪发生于生产作业中,而本罪发生于诊疗护理过程中。
(三)医疗事故罪与玩忽职守罪的界限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它与医疗事故罪都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都可能出现造成人员伤亡的严重后果。二罪的区别在于:(1)主体不同。前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罪的主体则是医务人员;(2)客体不同。前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而本罪侵害的主要客体是医疗机构的管理秩序;(3)过失的内容不同。前罪是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出现的过失,而本罪则是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出现的过失;(4)客观表现不同。前罪表现为在行政管理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而本罪则表现为在诊疗护理工作中违反规章制度或诊疗操作常规;(5)危害后果不同。本罪的危害后果仅限于就诊人死亡或身体健康严重受损,而前罪的后果既可以是人员伤亡,也可以是财产损失,还可以是恶劣的政治影响。
(四)医疗事故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的界限
它们在危害结果上基本相同。其区别在于:(1)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医务人员,后二罪的主体则为一般主体。(2)主观过失的性质不同。本罪的过失属于业务过失,而后二罪的过失属日常生活中的过失。(3)客观方面不同。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诊疗护理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违反规章制度或诊疗护理操作常规,而后二罪分别表现为通过某种方式致人死亡或造成他人重伤。(4)客体不同。后二罪侵害的客体是人的生命健康权利,而本罪侵害的客体主要是医疗机构的管理秩序。
三、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作者:
wangshi1008
时间:
2009-10-18 19:05
希望大家能重视麻醉科医生,总以为麻醉没什么好做的(打一针就完事了),我们要清楚的知道“只有小手术,没有小麻醉”
作者:
yaojiong
时间:
2009-10-18 19:43
怎么病例提供不详细啊?
我们麻醉既这么重要怎么大家就不重视呢
作者:
gaojingui
时间:
2009-10-19 15:56
我想我们国内的大小医院都存在着这样的隐患:麻醉医师给药前有严密的核对制度吗? 一个人抽药、给药、记录,这样的现象少数吗?要从根本上杜绝类似的事故,就要在规章制度上做文章,而不要只是做麻醉医师的思想政治工作“你以后要认真、细心、负责……”
作者:
airen
时间:
2009-10-23 12:34
胆大同时要心细啊 人命关天,这碗饭不容易吃啊 压力确实很大
作者:
魏铁钢
时间:
2009-11-30 19:40
我想问的是:“误将止血剂当成麻醉剂注射到牛玲体内,导致牛玲死亡。”
1、“止血剂”具体是什么样的止血药?
2、“注射到牛玲体内”注射方法是什么?是静脉注射或椎管内注射?
给个答案,好给大家个警示
作者:
fyp0329
时间:
2009-11-30 21:08
是注射到什么部位啊?
作者:
ferry7
时间:
2009-12-4 20:56
止血剂当成麻醉剂注射到牛玲体内,导致牛玲死亡
不可思议 止血剂会导致死亡
作者:
咖啡苦哟
时间:
2009-12-12 23:25
说清楚一点也是一种提示.
作者:
luo6856
时间:
2010-1-10 22:45
不明白,怎么就止血药当麻醉药,怎么就死人了?!
作者:
lililinlin
时间:
2010-1-12 21:05
平时止血药一般都可以静脉使用,说的稀里糊涂的,估计记者加上大部分自己想象写的吧。。
作者:
wudawu
时间:
2010-1-12 22:54
氨甲环酸硬膜外注射不会死人的,可能是其他原因
作者:
lpop09
时间:
2010-1-12 23:23
误将止血剂当成麻醉剂注射到牛玲体内,导致牛玲死亡。”
1、“止血剂”具体是什么样的止血药?
2、“注射到牛玲体内”注射方法是什么?是静脉注射或椎管内注射
作者:
御风行者
时间:
2010-2-11 17:45
11#
syblion
有医疗事故罪的规定。《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你说的“故意伤害”,如果构成刑法上的故意伤害罪,则跟医疗事故罪的性质完全不一样。另,“故意伤害”或者“过失伤害”也可能只属于民事责任。几种责任的差别是很大的,不能混淆。
作者:
wyx267
时间:
2010-2-11 21:48
麻醉医师吴丽在为产妇牛玲(化名)作剖腹产手术前的半身麻醉时,误将止血剂当成麻醉剂注射到牛玲体内,导致牛玲死亡。
我有些看不明白啊,究竟是哪个类型的止血剂可以导致病人死亡呢?止血剂我们在临床应用时都是静脉给的啊,就是推到硬膜外腔也不至于死人啊,我想问题肯定不是这么简单的,
作者:
锥。醉
时间:
2010-2-11 21:57
额,我们只能小心,再小心。
作者:
liuyan251
时间:
2010-4-4 23:38
技术责任事故还可以解释,但过失责任事故无法原谅!搞麻醉啊风险大啊,一定要细心啊,“三查七对”不可马虎,
要保护自己。。。。:dizzy:
作者:
nemoer
时间:
2010-4-21 19:21
什么叫半身麻醉啊???土不土啊?????????一点专业水准也没有!!!!!!!
作者:
麻ing
时间:
2010-4-21 19:31
是不是抗凝药哟?肝素钠啊什么的?
作者:
guoqingbin
时间:
2010-5-3 23:23
在麻醉病人前,不要把自己麻醉了。
作者:
mookooy
时间:
2010-5-4 10:06
我想到我刚工作时一位老教授给我说的一句话:干麻醉这行,不求有功,但求无过!记忆犹新!
作者:
子夜
时间:
2010-5-4 10:58
总是有听到硬膜用错药的报到。唉。有人往硬膜外注射碳酸氢钠,有人往硬膜外打异丙酚,有人往,,,很多。
请加强我们的责任心吧。麻醉医生。
作者:
赵永军5899
时间:
2010-5-4 13:00
氨甲环酸注射到硬膜外死亡机理是什么??
作者:
3196269
时间:
2010-5-6 21:34
难道还抢救不过来?
作者:
气管插管
时间:
2010-8-6 07:51
回复
1#
xyz-cn99
是不是真的啊!一点都不清楚,止血剂怎么会死人呢?
作者:
tlh华
时间:
2010-8-6 16:07
责任心=良心 我们麻醉医生工作中不能有一点马虎
作者:
gxweiwei
时间:
2010-8-21 14:05
外行人不要报道专业事,说了半天漏洞百出
作者:
四季草
时间:
2010-12-16 23:58
止血药会导致死亡吗?是什么药??????
作者:
huangtao1380
时间:
2010-12-17 01:50
引以为戒!有人说得好,从你作为医生的第一天起,你就一只脚踩在医院的门内,一只脚踩在监狱的门外……
作者:
红砖头
时间:
2010-12-17 08:43
不至于把,顶多搞个截瘫。能死人吗?希望得到详细消息
作者:
小梅花
时间:
2010-12-17 09:43
氨甲环酸注射液是10ml的,难道误认为是碳酸利多?做好三查七对,不要拿病人的生命开玩笑
作者:
lovedan
时间:
2010-12-17 10:24
不管水平怎么样,最重要的是责任心要强!
作者:
zxch1009
时间:
2010-12-21 14:09
是麻醉医生的错误码?楼主的报道属实吗?没有考虑到DIC的可能吗?麻醉医生再怎么分不清药品,利多和止血敏的安瓶可以分清吧,我建议上诉,搞清是什么原因致死的。
作者:
zxk力月西
时间:
2010-12-23 00:20
致死的原因是什么,,,,
作者:
gaojingui
时间:
2010-12-27 14:42
我们麻醉医师的工作和其它任何一个科室的医师工作性质都不一样!这就是我们是自己下医嘱,自己执行,中间没有“三查七对”等程序,这就更要求我们无论是椎管内用药,还是静脉用药,要给自己制定一个核对的程序,即使让手术护士、实习同学、或者手术医师来为自己查对一下自己的用药!类似的病例其实并不少见啊,只是大家都捂着盖着不报道而已(北京的某家大医院近年就发生过一例把氯化钾当做利多卡因注入硬膜外腔导致一拟行阑尾切除术的高中生不治身亡的惨案)!我们的麻醉质控部门的职责不到,只能靠我们自己多加小心了!各位同行自己多珍重吧!
作者:
wpy7696
时间:
2010-12-29 13:39
只有小手术,没有小麻醉!我们在钢丝上走行!一定要小心!如履薄冰如临深渊
作者:
小牛张
时间:
2011-1-4 20:16
教训啊,以后得细心啊
作者:
dujixian
时间:
2011-1-6 10:54
什么情况?太大意了!!!人命关天哪!!!
作者:
xiesuyong
时间:
2011-1-10 15:56
听税过用止血药出现死亡的呢
作者:
当时不杂
时间:
2011-1-27 20:35
详细点啊 ??‘
作者:
feilang
时间:
2011-4-21 14:38
氨甲环酸注射到硬膜外死亡机理是什么?
作者:
xueer20072008
时间:
2011-7-13 21:48
职业叫我们不能犯一点点错误 但谁保证一身不犯错呢
作者:
shijunbao
时间:
2011-9-13 20:15
具体是什么止血剂啊?估计没有那么简单吧。我的一个同事有一次误把葡萄糖酸钙推到病人硬膜外,还好我们发现及时。病人没有什么大碍
作者:
yiran
时间:
2011-9-13 20:45
打得是什么止血的,那么严重都死人了,还从来没听说过
作者:
dragon奋斗
时间:
2011-9-16 11:51
就是呀,止血剂怎么会致人死亡呢?致死机理是什么?是不是有其它的原因?
作者:
cjz12329
时间:
2011-9-16 17:00
标题:
战友们:责任啊!
正所谓有小手术没有小麻醉。
作者:
cjz12329
时间:
2011-9-16 17:01
麻醉无大小,事事要小心!
作者:
张无忌
时间:
2011-9-16 17:56
很吓人啊!看来我晚上值班的,洗完脸在干活了!必须访试
作者:
dulixing
时间:
2011-9-16 19:33
三查七对很重要呀
作者:
空空空城
时间:
2011-9-16 22:27
这种低级错误怎么老发生~
作者:
八月93212
时间:
2011-9-16 23:15
查了下,氨甲环酸注射液的ph为6.5-8.0,碱性。对神经根有强烈的刺激。静脉用药的副作用中,有一项为药物过量致颅内血栓形成和出血,如果直接注入蛛网膜下腔就更可怕了吧。
作者:
jinc123456
时间:
2011-11-14 20:48
不清楚和来历不明的药物更不要使用
作者:
歪头
时间:
2011-12-22 21:18
氨甲环酸注射到硬膜外死亡机理是什么?
作者:
zjlmz
时间:
2012-2-6 09:43
求详情
求详情
作者:
沙杨
时间:
2012-2-6 11:34
氨甲环酸?好像是10ml的----就死了?这么严重?哎,以后要更加小心啦,真还没听说过啊
作者:
yxlcrow001
时间:
2012-3-19 07:13
兢兢业业吧。这事故,只有吴丽知道真正实情。
作者:
幽蓝花火
时间:
2012-8-1 13:39
“误将止血剂当成麻醉剂注射到牛玲体内,导致牛玲死亡。”
这句话本身就存在问题!!!我们都是常规用止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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