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麻醉和镇痛主要是为降低患者对各种有创操作的应激反应,使患者安全渡过围手术期, 其中所带来的风险和收益需麻醉科医师向患者解释,麻醉前必须获得患者对麻醉操作的知情同意。 AAGBI在1999年颁布了第一版的《麻醉知情同意指南》,并于2006年重新修订。 此次更新除了麻醉学专家之外还有重症医学专家和疼痛学专家的参与。英格兰、威尔士、苏格兰、爱尔兰和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各地的法律体系不尽相同,该指南的制订主要参考英格兰和威尔士的法律体系。 12条主要内容 1、 尽早向患者告知麻醉及其相关风险,最好能够提供在线循证资源或者宣传册留待患者参考查询。择期手术患者应该在其入院前告知上述内容,最好在患者进行预评估或者预约挂号时就告知。尽管其他医师在与患者交流时也会谈及麻醉风险,但确保患者理解麻醉风险、获得麻醉知情同意应由麻醉科医师负责。 2、 除非在特殊情况下,择期手术患者进入手术室,等待麻醉诱导前一般不宜再告知新的内容。 3、 麻醉科医师告知患者的信息数量和性质取决于“该患者面临选择、需作出决定时需考虑的相关问题”。 4、 在对麻醉解释完毕后,麻醉科医师应该询问患者是否存在相关疑问,对患者的问题必须充分解答并记录在案。 5、 麻醉科医师应该将讨论的细节详细记录,重点指出风险、获益以及备选方案(包括不接受治疗)。 6、 为方便其他治疗进行的麻醉操作,不需要由患者签署另一份单独的同意书。 7、 知情同意是一个持续的过程,而不是一个单一的事件,可能需要反复讨论和确认,并在每个阶段进行记录。 8、 一个疗程中(如慢性疼痛),在每个单元疗程前都应该向患者确定是否同意继续治疗并进行记录,同时应充分讨论疗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获益或替代治疗方案。 9、 如果患者坚持不想获知治疗过程中的风险(包括麻醉风险),麻醉医师需要向其解释后果,并书面记录。应当让患者明白,风险即使客观存在,如果他们不愿意了解,不会被强行详细告知。 10、2005年的心智能力法规(MCA)假定,每位成年人都具有独立进行医疗决策的能力。如果判定患者不具有独立进行决策的能力,应将证据记录在案。 MCA目标是使暂时丧失决策能力的患者尽可能恢复自我决策的能力,如果患者不能自我决策,对其治疗的决策必须确保患者获得最大收益。成人可以拒绝治疗方案或者签署长效授权书(LPA)委托代理人替自己做出决策,一项有效适用的生前预嘱或有效任命的健康和福利授权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如果患者能预测到在疾病进展过程中自己可能丧失决策能力,但又想在那种时候有选择的接受或者拒绝某些医疗行为,就可以在自己还有能力时进行预决策,也就是生前预嘱。例如患者不希望在自己老年痴呆时进行姑息性的外科治疗,或者耶和华教徒拒绝输血治疗。但是“不进行复苏(DNAR)”不属于生前预嘱范畴。) 11、对16岁、17岁或者不满16岁的患者,麻醉科医师应该了解不同法律体系下他们是否具有知情同意能力,如果没有,应明确谁将作为他们的代理人签署同意书。 (在英格兰和威尔士,MCA认为16岁和17岁的患者对医疗行为有知情同意的能力,而且可以不需要获得其父母或者监护人的知情同意,但如果他们的决策会给自身带来不可逆的伤害,法院有权推翻其决策。16岁以下的儿童没有足够的能力理解医疗知情同意,当然也有例外,例如医师认为此患者拥有足够的智力和理解能力,但如果在知情同意时患者产生动摇,则判定他没有足够的自主能力。对16岁以下被判定有自主能力的儿童,医师要鼓励他们将治疗决策告知父母或监护人,但是如果患者拒绝,医师需要尊重他们的选择。) 12、如果计划让练习者进行临床操作,麻醉科医师应最大限度地降低风险并最大程度增加患者利益,而且要考虑达到相同目的教学替代方法。这些操作的同意书是否签署视具体情况而定。 AAGBI_Consent_for_anaesthesia_2017_0.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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