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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语:华西医院麻醉科主任、下一任麻醉学会主任委员刘进教授受卫生部委托起草了《中国临床麻醉分级管理规定》草案,该文件将是我国麻醉科未来发展的纲领性文件,于每一位麻醉从业人员均利益攸关,在这个还处在广泛征求意见的文件出台的过程中,我们希望作为文件管理的主体:广大的临床一线医师能够发出自己的声音,无论你是各级医院的麻醉科主任,还是临床一线从业人员,还是刚毕业或未毕业的准医师,都请站在各自的立场提出理性的建议,本着负责任的态度完善这个文件,共同为麻醉学科未来的发展出谋划策,为广大的同行争取应有的权益。本帖讨论结果我们将整理后提交刘进教授,希望大家积极参与!
受卫生部医政司委托,我们于2010年9月初起草了《中国临床麻醉分级管理规定》草案。这里贴出的第四稿是经过与50位二甲和三乙医院麻醉科主任座谈,并参考30余名国内著名专家的修改意见后修订的草案。我们最近还将与50名各级医院的麻醉科主任座谈,并继续参考国内更多知名专家的意见。现在我们借“丁香园”贴出第四稿草案,面向全国的麻醉科医师征求意见。这样我们将按计划于今年11月底向卫生部提交第五稿草案。12月继续修改后,也许明年能颁布这个规定在全国执行。如果这个规定能够出台将在提高临床麻醉工作质量上发挥下列主要作用:1、各麻醉科主任能够利用这个规定向院领导或卫生局领导争取配备更多的麻醉科医师和麻醉医(护)士,更多更全的麻醉设备;2、麻醉科主任对科室临床工作的基本管理有章可循,能提高临床麻醉工作质量,促进科学排班和奖金分配;3、年轻的麻醉科医师的培养将有章可循,医院和科室的领导,以及医师自己将更自觉地安排和接受基本训练;4、医疗卫生行政部门和相关质控机构对麻醉科建设和管理的监管也将有章可循。这会大大促进麻醉科在人员数量、素质、硬件装备、科室管理等方方面面的建设。
此外,规定草案也注意到我国现实国情,按照不同级别的医院对人员受训的要求进行了不同的规定,而对硬件的要求则进行了统一的最低规定。特别是对责任麻醉医师的规定即考虑到麻醉学科发展的艰巨性和长期性,又考虑到与现在正在推广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逐渐接轨。如本规定执行5-10年后可取消对二甲医院责任麻醉医师的规定;10-20年后取消对三乙医院责任麻醉医师的规定。到那时所有的麻醉科医师都必须接受三年的规范化住院医师培训才能独立的实施麻醉了。
请大家通过跟帖的方式发表宝贵的意见。谢谢!
四川大学华西医院麻醉科 刘进
中国临床麻醉分级管理规定(草案)
2010-11-14 第四稿
一、 我国医疗机构临床麻醉实行责任麻醉医师负责制。
责任麻醉医师是指能单独和指导受训麻醉医师和麻醉医(护)士实施和管理麻醉,并有权在各种麻醉医疗文件签字,且对接受麻醉病人的安全和相关法律负责的医师。责任麻醉医师除必须拥有我国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和省、直辖市和自治区批准的麻醉学科住院医师培训基地颁发的心肺复苏合格证书外,按其注册执业的医疗机构等级还必须满足下列标准:
1、 一级医疗机构的责任麻醉医师(待定)。
2、 二级甲等医院的责任麻醉医师必须在二甲及以上医院累计至少从事过三年临床麻醉工作,其中在省、直辖市和自治区批准的麻醉学科住院医师培训基地学习临床麻醉至少一年,其间完成各种麻醉400例以上,其中气管插管全麻不少于200例。
3、 三级乙等医院的责任麻醉医师必须在三乙及以上医院累计至少从事过三年临床麻醉工作,其中在省、直辖市和自治区批准的麻醉学科住院医师培训基地学习临床麻醉至少一年,其间完成各种麻醉400例以上,其中气管插管全麻不少于200例。
4、 三级甲等医院的责任麻醉医师必须是在省、直辖市和自治区批准的麻醉学科住院医师培训基地完成了三年的麻醉学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并通过考核获得结业证书者。
5、 各省、直辖市和自治区批准的麻醉学科住院医师培训基地的责任麻醉医师必须在三甲医院累计至少从事过五年麻醉学科临床工作,且必须是完成了三年的麻醉学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并通过考核获得结业证书者。
二、 实施亚专科麻醉的责任麻醉医师
在具备上述对责任麻醉医师基本要求的前提下,实施下列亚专科麻醉的责任麻醉医师还应分别满足下列条件:
1、1-7岁小儿的责任麻醉医师必须在上级医师带领下完成过50例1-7岁小
儿麻醉,其中气管插管全麻不少于25例。
2、1岁以下小儿的责任麻醉医师在满足上述1-7岁小儿麻醉责任医师的条件外,还必须在上级医师带领下完成过50例1岁以下小儿麻醉,其中气管插管全麻不少于25例。
3、心脏手术的责任麻醉医师必须在上级医师带领下完成过50例心脏麻醉。
4、胸科手术的责任麻醉医师必须在上级医师带领下完成过50例胸科麻醉。
5、产科手术的责任麻醉医师必须在上级医师带领下完成过50例产科麻醉
6、70岁以上老年患者的责任麻醉医师必须在上级医师带领下完成过50例70岁以上老年患者麻醉。
三、 医疗机构麻醉人员配备比例及工作量的要求:
1、 配备足够的正在接受培训或受训结束的麻醉医师(士)或麻醉护士以确保对所有麻醉地点正在接受麻醉的所有病人进行一对一的监测并记录病人的基本生命功能和体征。
2、 所有级别医疗机构的责任麻醉医师在过去的三年里每年负责的手术室内麻醉例数平均不得少于100例;二甲及以下医疗机构的责任麻醉医师每年平均不得超过600例,三乙医院的责任麻醉医师每年平均不得超过800例,三甲医院的责任麻醉医师每年平均不得超过1000例。在同一医疗机构内,手术科室医师与麻醉科医师比例一般不应超过4:1。
3、 麻醉科医师(士)和麻醉护士连续工作3小时应休息15分钟;6小时应安排一次至少30分钟的进食进水等休息时间。一般情况下,急诊值班等每8小时应安排至少1小时休息;连续上班不得超过24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
4、 若麻醉科有疼痛诊疗,ICU、手术室外麻醉、医学院教学等工作需在上述人员配备基础上另酌情增加麻醉科医师的配备名额。
5、 各级医疗机构麻醉科应配备一定数量麻醉医士和麻醉护士,负责麻醉前药品和器具等准备,麻醉维持中和麻醉后苏醒期间病人的监测和记录,麻醉后药品和器具等整理。麻醉医士和麻醉护士不能进行建立人工气道(紧急情况除外),神经阻滞,深静脉和动脉穿刺置管等操作。
四、 实施麻醉的基本条件
所有医疗机构在任何地点(包括手术室外麻醉),任何时间,对任何病人实施任何麻醉(包括各种神经阻滞)都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必须确保有一位麻醉医师(士)或麻醉护士始终在麻醉地点监测并记录被麻醉病人的基本生命功能和体征,有一位责任麻醉医师对该病人负责。一位责任麻醉医师一般同时最多负责3位病人的麻醉,急诊夜班时不得超过4位病人。
2、 必须全程监测脉搏血氧饱和度、心电图和动脉血压;
3、 手术室内每一个手术间必须有麻醉机和麻醉监护仪,手术室外麻醉每一位病人旁必须有麻醉机或简易呼吸器。
4、 必须具备能通过面罩和气管插管给高流量氧气,并实施人工通气的条件。
5、 必须有心肺复苏的条件(包括人员、仪器、用具和药品)。每个麻醉工作区域必须配备至少一台心脏除颤仪。
6、 所有病人的手术或检查结束后,必须要在手术室、或麻醉苏醒室、或ICU观察至病人基本生命功能正常或恢复到术前水平,确认无残留麻醉危险后方能将病人送回病房交予其他科室的医护人员管理。
五、对住院医师培训基地的相关要求:
各省、直辖市和自治区批准的麻醉学科住院医师培训基地在进修医师和住院医师接受训练期间应对其受训进行严格的量化考核,训练结束后颁发进修医师量化考核证明和三年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结业合格证书,以及心肺复苏合格证书。上述证明一式两份,一份由各省、直辖市和自治区批准的麻醉学科住院医师培训基地留档保存,一份由本人保存,以备受训医师今后被确认是否有资格担任责任麻醉医师的资质审查。每位医师必须记录并保存自己在上级医师带教下完成的1-7岁小儿,1岁以下小儿,心脏手术麻醉,胸科手术麻醉、产科手术麻醉和老年人麻醉的亚专科麻醉培训登记表。
六、本规定从从2013年9月1日起,由各级医疗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负责人严格监察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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