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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护心情] 最高法公布近期四起涉医典型案例 两罪犯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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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14-4-24 16:54:0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五部门今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联合制定的《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同时公布四起暴力伤医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1

王英生故意杀人案——因怀疑治疗不当杀死医生,罪行极其严重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英生,男,汉族,1950年12月24日出生,退休职工。

2012 年10月14日,被告人王英生因患脑血栓病到天津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就医,该院针灸科主任医师康红千(被害人,女,殁年46岁)为其进行针灸治疗。王英生接受治疗后自感病痛没有缓解,反而有所加重,认为系康红千针灸所致,产生报复之念。同年11月29日13时许,王英生携带斧子到该院二楼康红千所在的针灸十四诊室,持斧子朝康红千的头面部猛砍数下,致康红千重度颅脑损伤死亡。王英生作案后从该诊室窗户跳下,受伤倒地,后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死刑复核。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英生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王英生无端怀疑其病症未缓解系医生治疗不当所致,蓄意行凶报复,持斧闯入医院杀死诊治医生,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据此,依法对被告人王英生判处并核准死刑。

罪犯王英生已于2014年4月22日被依法执行死刑。

案例2

王运生故意杀人案——因不满治疗效果杀死主治医生,罪行极其严重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运生,男, 汉族,1987年9月5日出生,农民。

被告人王运生因患肺结核病,于2011年7月27日至8月23日在湖南省衡阳市第三人民医院(南院)住院治疗,入院时由十二病区主任陈文明接诊,后由陈妤娜(被害人,女,殁年33岁)担任主治医生。住院期间,王运生对治疗效果不满,多次与陈妤娜发生争执。出院后,王运生发现病情恶化,认为系陈妤娜在治疗过程中停药、换药、减药所致,由此产生怨恨,决意报复陈妤娜或陈文明。为此,王运生先后两次从其打工地广东省来到衡阳市伺机报复,但均因故未能实施。2012 年4月28日14时许,王运生携带事先准备的折叠刀来到该医院,戴上口罩进入第十二病区,见陈妤娜独自在医生办公室,遂持刀捅刺陈背部。陈妤娜被刺后起身跑向办公室门口并跌倒在地,王运生又上前朝陈的颈部、胸部、背部等处捅刺20余刀,致陈妤娜颈动脉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死刑复核。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运生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王运生因对住院期间的治疗效果不满,蓄意报复,持刀捅刺主治医生20余刀致人死亡,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据此,依法对被告人王运生判处并核准死刑。

罪犯王运生已于2014年4月21日被依法执行死刑。

案例3

刘晓东故意伤害案——因不满医生转院建议殴打医生致轻伤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晓东,男,汉族,1968年7月3日出生,无业。

2012 年12月3日零时30分许,被告人刘晓东因头部受伤,到辽宁省丹东市中医院就诊。刘晓东对接诊医生宋峰(被害人,男,时年46岁)称自己可能颅骨骨折,宋峰建议刘晓东去其他医院治疗。刘晓东对宋峰建议其转院治疗不满,离开十几分钟后返回,拽掉宋峰的眼镜,用头撞击宋峰的口、鼻处,并对宋峰进行殴打,致宋峰 2颗牙齿折断,鼻骨线形骨折,构成轻伤。

(二)裁判结果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晓东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刘晓东就诊时因对医生提出的转院治疗建议不满,将医生打致轻伤,应依法惩处。鉴于刘晓东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刘晓东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该案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上述判决刑事部分已于2013年12月9日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4

卞井奎等寻衅滋事案——就诊时随意殴打医生、任意毁损财物,情节恶劣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卞井奎,男,汉族,1992年9月7日出生,农民。

被告人卞龙,男,汉族,1986年9月7日出生,农民。

被告人刘浩,男,汉族,1982年10月15日出生,农民。

被告人王阜南,男,汉族,1984年1月6日出生,农民。

被告人宋孝猛,男,汉族,1985年4月18日出生,农民。

被告人姜玉,男,汉族,1985年4月3日出生,农民。

2013 年11月9日晚,被告人卞井奎、卞龙、刘浩、王阜南、宋孝猛、姜玉一起饮酒。当日23时许,卞井奎在其他5人陪同下到浙江省宁波市第七医院治疗手伤。卞井奎等6人因违反就医流程要求拍片,被该院放射科值班医生王成伟、秦鹏程拒绝,遂谩骂并踹门进入放射科办公室殴打王成伟、秦鹏程,致王成伟头部、右上肢损伤,秦鹏程右耳、面部、口唇皮肤裂伤,二人伤情均构成轻微伤。卞井奎等6人还造成放射科办公室内医用显示器、榉木门和2把木凳毁坏,价值共计人民币 4167元。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一审,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卞井奎、卞龙、刘浩、王阜南、宋孝猛、姜玉酒后在医院谩骂、随意殴打值班医生,致2人轻微伤,情节恶劣;任意毁损公私财物造成损失 4167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依法惩处。卞井奎、卞龙、刘浩、宋孝猛、姜玉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应依法从轻处罚;上述5人积极赔偿被害人、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卞井奎、王阜南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对被

上述裁判已于2014年4月16日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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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2014-5-2 11:57:53 | 只看该作者
医生太软弱,恶劣的医疗环境,仍然在找自身的不足,永无休止的牺牲自己的休息时间改进服务质量,没有人敢为自己站出来争取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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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14-5-1 23:57:25 | 只看该作者
为什么会变成这样,医患之间的信任没有了。媒体、医护和病患都存在问题,都需要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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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14-4-30 22:07:36 | 只看该作者
我国医患关系太差了,原因也太多了,希望政府部门早点解决这些问题,还一个良好的医疗环境,这样我国的医学事业才会有长足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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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4-4-30 20:24:34 | 只看该作者
台湾同道看了很难过,我除了怜悯那些受到伤害与胁迫的医护同道,也为那些加害者感到难过。医病双方的「沟通」到底出了什麽问题?当我们医疗行业从媒体宣传开始,就与民众病患开启了「沟通」的大门或偏门。而且医疗团队要有开启了这扇门,就只有想法子让病患和家属开心满意或谅解地从正门离开,因为这沟通的门根本关闭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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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4-4-29 21:30:57 | 只看该作者
各种原因,简单泄成一部血泪史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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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4-4-28 16:54:14 | 只看该作者
早就该立法惩治那些恶劣的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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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4-4-27 10:28:24 | 只看该作者
一整张的血泪史啊,

友情提示:转载请注意注明作者和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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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4-4-26 13:21:34 | 只看该作者
简直都太不是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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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楼主| 发表于 2014-4-25 10:31:44 | 只看该作者
六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将被定性为“医闹”行为

24日,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联合制定《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针对社会关注的涉医违法犯罪的适应法律,今天出台的《意见》,明确了依法惩处六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
——依法惩处在医疗机构内殴打医务人员或者故意伤害医务人员身体、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行为。《意见》规定,上述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作为治安案件,给予行政拘留、罚款等治安处罚;故意杀害医务人员,或者故意伤害医务人员造成轻伤以上严重后果,或者随意殴打医务人员情节恶劣、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如今天公布的王英生故意杀人案、王运生故意杀人案、刘晓东故意伤害案,被告人都依法受到了法律严惩。
——依法惩处在医疗机构及其公共开放区域采取违规停放尸体、私设灵堂、摆放花圈、焚烧纸钱、悬挂横幅、堵塞大门等方式扰乱医疗秩序或者其他公共秩序的行为。《意见》规定,上述行为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经劝说、警告无效的,要依法驱散,对拒不服从的人员要依法带离现场;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给予行政拘留、罚款等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惩处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行为。《意见》规定,以不准离开工作场所等方式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惩处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的行为。《意见》规定,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采取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情节严重(恶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惩处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医疗机构的行为。《意见》规定,有上述情形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惩处故意扩大事态、教唆他人实施涉医违法犯罪行为,或者以受他人委托处理医疗纠纷为名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行为。《意见》规定,有上述行为的,要依法从严惩处。

友情提示:转载请注意注明作者和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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