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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例汇报
2017年1月16日,患者,男,66岁,因右肾结石一年余至被告医院泌尿外科治疗。入院记录显示:患者一年前无明显诱因发现右肾结石,无腰痛,无明显放射痛,无明显尿频、尿急、尿痛等;患者自发病以来,精神、食欲、睡眠尚可;平时有高血压病史,不规则服用降压药物治疗;否认“糖尿病、心脏病”史;无手术史、无药物、食物过敏史、无输血史。CT检查显示为“右肾结石”。
2017年1月18日上午,患者入手术室后拟在全身麻醉下行“经皮肾镜右肾钬激光碎石术”。
全身麻醉诱导后发现患者属困难气道,出现插管困难、胸壁僵直情况。被告医院立即组织麻醉科、五官科、泌尿外科等多学科进行抢救,紧急施行气管切开术。术中出现心跳骤停,遂给予心肺复苏,心肺复苏后转入该院ICU继续治疗。原告在被麻醉前身体健壮,现处于植物人状态。
鉴定意见
2018年11月1日,该市医学会出具鉴定书,认为被告诊疗过程中存在一定过错,过错行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具有一定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主要因素】,原告的伤残等级为【一级伤残】。
附录:1-10级伤残鉴定标准如下:
一级:器官缺失、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 二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三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四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可以自理者。 五级: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六级: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生活能自理者。 七级: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生活能自理者。 八级: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无功能障碍或并发症,生活能自理者。 九级:轻微伤残,不影响工作和生活。 十级:未受伤残影响。
被告认为:庭审质证过程中,被告认为该鉴定结论引用的依据为2017年8月版《中国麻醉学指南与专家共识》,本案医疗行为发生在2017年1月份,应适用2014年8月版的《中国麻醉学指南与专家共识》。
鉴定机构书面意见
2019年3月19日,法院向该市医学会送达《鉴定意见问询函》,要求其明确以下事项: 1.2017年1月18日发生的医疗行为应依照的专业标准; 2.如果依据行为时适用的专业标准,被告的医疗行为是否具有过错及具体参与度。
2019年3月27日,该市医学会书面回函本院,认为原鉴定意见中的“麻醉时对患者困难气道处置不当:临床上困难气道产生的原因包括生理性或病理性原因,生理性常见原因如肥胖颈部粗短,……。麻醉过程中若出现困难气道,经过3次努力,都不能正常插管到位,应更换麻醉医生,插管4次后应放弃插管,改面罩或喉罩通气,如果通气仍失败,行【环甲膜穿刺】或立即【气管切开】。 本案患者无产生困难气道的病理性原因,医方已行麻醉前访视亦无明显的全麻禁忌,期间出现的困难气道有一定的不可预测性。依据麻醉记录和视频资料显示,专家组说明医方存在“在气道插管过程中遇到困难气道、插管困难,没有及时宣布插管失败、尽早行诸如气管切开等有效措施,而是先后尝试插管达7次以上,违反了麻醉气管插管困难气道处理常规”的过错行为,符合《困难气道管理指南(2014)的相关规定。
法院最终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在对患者的诊疗活动中存在过错,该过错行为与患者的损害结果之间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被告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鉴于目前医学技术的发展现状,人类能够掌握的医学知识相对浩瀚的医学领域仍处于探索阶段,诊疗活动中存在未知的风险因素,医疗风险及患者损伤在目前的医学水平上难以完全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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