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糖糖不次糖 于 2025-3-12 00:35 编辑
患者,女,38岁,身高165㎝,体重73㎏,以“停经67天,发现胚胎停止发育9天”为主诉入住某医院妇产科,入院诊断为:稽留流产。患者既往有剖宫产手术史,无食物及药物过敏史,无其它特殊病史。
拟于2020年11月10日在妇科门诊手术室行“超声引导下无痛清宫术”。
14时20分,患者步入手术室,摆截石位,监测血压,指脉氧,心率,鼻导管吸氧。
14时38分,麻醉医生静脉给予丙泊酚170mg,
14时43分,妇科医生发现患者腿动停止操作,麻醉医生静脉追加丙泊酚80mg。
14时44分,监护仪报警,发现患者呼吸心跳骤停,立即开始抢救。
15时50分,宣布患者抢救无效,报临床死亡。
事发后,医院出具《诊疗经过》并答复:患者在静脉麻醉下行清宫手术过程中突然发生心跳呼吸骤停。根据当时的病情变化和抢救过程,其原因可能是麻醉药物严重不良反应引起的心脏骤停所致。
患者在短时间内突然出现病情变化,出现不可逆的麻醉药物的不良反应,导致心脏骤停,医院在抢救过程中存在一定缺陷:对患者生命体征变化及抢救过程未详细及时的记录。
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记载:患者因呼吸心脏骤停死亡
经委托司法鉴定所鉴定,该所出具《鉴定终止函》记载:本案不符合受理条件,退件理由:
(1)被鉴定人死亡后未进行尸体解剖,具体死亡原因不详;
(2)超出了本机构的技术条件和鉴定人员的鉴定能力。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患者治疗过程中进行静脉麻醉下行清宫手术,突然发生心跳呼吸骤停死亡。因无法对患者确认死因,导致鉴定机构退件。故本案因未做尸检,导致无法通过司法鉴定来确定医方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也无法判定各方的责任。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医院对死者是否承担责任和责任如何划分?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发生医疗纠纷,医疗机构应当告知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下列事项: (一)解决医疗纠纷的合法途径; (二)有关病历资料、现场实物封存和启封的规定; (三)有关病历资料查阅、复制的规定。患者死亡的,还应当告知其近亲属有关尸检的规定”。
虽然被告医院陈述向原告告知了尸检事宜,但原告对此予以否认,被告也未能向法庭提交关于告知过原告进行尸体解剖的证据,故对被告医院的陈述不予认定。医院作为区域内专业医疗机构,在医患关系中处于强势地位,在明知患者家属对患者死亡原因持有异议,并很有可能产生医疗纠纷的情况下,更应妥善处理,故被告医院对死者未进行尸检而导致未能进行司法鉴定承担一定的责任。
本案中,虽然《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中死亡原因载明“呼吸心脏骤停”,但该死因只是医生的临床判断,不能等同于尸检报告,临床判断具有医学上的局限性,真正的死因应当通过尸检确定。故其死亡原因无法查清,
真正死因并不否认存在因其自身个体差异对麻醉药物不良反应引起的心脏骤停所致的可能性。
三、法院判决
法院最终判决:酌情认定医院应承担70%,死者自身承担30%的赔偿责任。判决被告医院赔偿患者家属72万元。
四、延伸阅读
关于丙泊酚说明书的用法用量及禁忌症。 1.禁忌症:对本品或本品中任何成分过敏,以及对花生、大豆过敏的患者禁用。 2.用法用量:静脉注射或静脉滴注,使用本品通常需要补充镇痛药。
用于全麻诱导: 成人用量:本品可通过缓慢静脉推注或滴注诱导麻醉。对于术前已给药和未给药的病人,建议本品应缓慢静脉给药(一般健康成年人每10秒给药40mg),同时观察病人的反应,调整给药速率直至临床体征表明麻醉起效。大多数年龄小于55岁的成年病人,大约需要1.5~2.5mg/kg的丙泊酚注射液,较小的给药速率(20~50mg/min)可减少所要求的总剂量。超过此年龄,需要量―般将减少。老年病人麻醉诱导时所需丙泊酚剂量可能较低。降低程度应考虑患者的身体状况和年龄。应低速给予较低的剂量,并观察病人的反应逐渐加量。
儿童用量:本品禁用于1个月以下的新生儿。当用于小儿麻醉诱导时,建议缓慢给予本品直至临床体征表明麻醉起效,剂量应根据年龄和(或)体重调节。年龄超过8岁的多数病人,麻醉诱导需要约2.5mg/kg的丙泊酚注射液。低于这个年龄,所需的药量可能更大。ASA3级和4级的小儿建议用较低的剂量。
用于全麻维持,成人用量:通过持续输注或重复单次注射给予本品,都能够维持麻醉所需要的深度。持续输注:所需的给药速率在病人之间有明显的不同,通常每小时4~12mg/kg的速率范围能保持令人满意的麻醉效果。
重复单次注射:如果使用重复单次给药技术,根据临床需要,每次可以给予25mg~50mg的量。当丙泊酚用于老年患者全麻维持时,其输注速率应降低。对于ASA3级和4级的病人给药速率及剂量应进一步降低。严禁快速注射(单次或重复)给药,因为可能导致老年患者循环呼吸系统抑制。
END
▼点击“阅读原文”更新最新版APP6.1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