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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小河弯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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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护心情] 卫生部最新规定麻醉师的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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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发表于 2012-4-11 15:10:56 | 只看该作者
:) 呵呵,学好东西。解决了别人解决不了的事,地位自然就上来了。名誉和称赞都是别人给的。所以要加强自我学习。能对手术病人各种合并症迅速、准确处理。才能得到外科的崇拜。同样是阑尾炎为什么有的医院做不了,是外科医生不会吗?我想这样例子很多。外科会经常咨询我们,请我们会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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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发表于 2012-4-11 18:13:12 | 只看该作者
假的吧
http://www.moh.gov.cn/publicfile ... 78/201112/53733.htm
这个网上面是这样写的,没写麻醉师
(四)医技人员。指医疗技术人员,主要包括医疗机构内各种检验检查科室技术人员、口腔技师、康复理疗师、医学物理工程师和医疗器械检验、维护人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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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发表于 2012-4-11 21:03:55 | 只看该作者
银加黑秒7777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
编辑本段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根据医疗卫生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结合医疗机构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内所有从业人员,包括:
  (一)管理人员。指在医疗机构及其内设各部门、科室从事计划、组织、协调、控制、决策等管理工作的人员。
  (二)医师。指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机构从事医疗、预防、保健及临床科研教学等工作的人员。
  (三)护士。指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法在医疗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人员。
  (四)医技人员。指医疗技术人员,主要包括医疗机构内各种检验检查科室技术人员、口腔技师、康复理疗师、医学物理工程师和医疗器械检验、维护人员等。
  (五)药学技术人员。指依法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称,在医疗机构从事药学工作的药师及技术人员。
  (六)其他人员。指除以上五类人员外,在医疗机构从业的其他人员,主要包括物资、总务、设备、信息、统计、财务、基本建设、后勤等部门工作人员。
  第三条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既要遵守本文件所列基本行为规范,又要遵守与职业相对应的分类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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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发表于 2012-4-11 21:16:57 | 只看该作者
不知道于布为教授和刘进教授看了之后怎么感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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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发表于 2012-4-11 22:23:21 | 只看该作者
没事的。大家。
以后我们放麻醉。就打一针或插个管,就闪人。其它问题请外科医生结合临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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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发表于 2012-4-11 23:00:25 | 只看该作者
不可思议!麻醉医生怎么能划为医技类呢?是楼主发错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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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发表于 2012-4-12 00:04:28 | 只看该作者
(四)医技人员。指医疗技术人员,主要包括医疗机构内各种检验检查科室技术人员、口腔技师、康复理疗师、医学物理工程师和医疗器械检验、维护人员等。

貌似没有麻醉医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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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发表于 2012-4-12 03:21:01 | 只看该作者
http://www.moh.gov.cn/publicfile ... 95/201112/5373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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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发表于 2012-4-12 16:16:47 | 只看该作者
如果这样,我们“麻醉技师”只负责生命体征监护就行,其余就让那些所谓的医师来做吧1不要担心肢体瘫痪、脑缺氧等风险,真好。反正工资跟我们承担的风险一直是不成正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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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发表于 2012-4-12 18:14:18 | 只看该作者
请仔细阅读卫生部12月26日发的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试行)
征求稿。看清楚医技人员是包括哪些?拜托了网上有二个征求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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