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臂丛麻醉并发气胸算不算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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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09-10-1 09:55:1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前几天带教做臂丛肌间沟入路麻醉,术后并发气胸。有几个问题想请教坛内各位老师:
     1.臂丛麻醉并发气胸算不算麻醉意外,怎么定性?
      2.怎样避免臂丛肌间沟入路并发气胸,大家有什么好的经验和办法?
      3.科里要对事情追究责任,并进行处罚,我该如何应对?是默认接受还是有必要解释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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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发表于 2009-10-1 12:12:33 | 只看该作者
只能是并发症哪能是医疗事故呢,你们科主任是不是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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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发表于 2009-10-1 12:35:59 | 只看该作者
是并发症,不是医疗事故,谈话单就明确说到是并发症。
避免:就是多练,熟能生巧,还有严格遵守操作规范。
具体方法是:1进针不要太深,没有异感就重新调整进针方向,深度一般不超过2.5cm。
            2进针的部位要正确,一般要锁骨上二横指(准确的是病人的二横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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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发表于 2009-10-1 14:45:11 | 只看该作者
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的!
你们主任麻醉一辈子没出现过麻醉并发症吗?
如果科里的意思是以此次的失误作为以后工作的借鉴,减少类似事情的发生,让大家警钟长鸣,那就认了吧!毕竟是在人家手底下干活啊!:sleep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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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09-10-1 15:36:11 | 只看该作者
绝对的并发症,你们主任搬石头砸自己的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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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09-10-1 16:19:44 | 只看该作者
是并发症,不能定性为麻醉意外,当然要据理力争,怎能任人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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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09-10-1 16:29:51 | 只看该作者
如果出现了医疗事故那么就可以定医疗事故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医疗单位的工作秩序,以及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犯罪对象是生命健康安全正遭受病魔侵害的病人。所以,倘若救治措施不能客观上起到控制病情发展的作用,则必然由于病情发展而引起人体健康的更大损害,直至导致伤残、功能障碍和死亡结果。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有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
  严重不负责任,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违反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常规。[1]这里的规章制度,是指与保障就诊人的生命、健康安全有关的诊疗护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包括诊断、处方、麻醉、手术、输血、护理、化验、消毒、医嘱、查房等各个环节的规程、规则、守则、制度、职责要求,等等。医疗事故案件中常见的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况有:错用药物、错治病人、错报输血、错报病情、擅离职守、交接班草率、当班失职等。诊疗护理常规,是指长期以来在诊疗护理实践中被公认的行之有效的操作习惯与惯例。各项诊疗操作和护理,均有一定的操作规程的要求,这些规程是为了保障操作稳准,避免失误而制定的,在诊疗操作和护理工作中必须遵照执行,否则就有可能导致医疗事故的发生。
  2、因严重不负责任行为导致病人严重损害身体健康或死亡的结果
  危害结果的大小是衡量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和区分罪与非罪的客观标准,构成本罪在客观上必须要求发生了病人重伤或死亡的结果。严重损害身体健康是指按照1987年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六条所称的二级医疗事故和三级医疗事故。二级医疗事故,是指造成就诊人严重残疾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是造成就诊人残废或者功能障碍的。
  3、严重不负责任行为与病员重伤、死亡之间必须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医疗伤亡结果之形成不同于一般加害事件之处在于。后者是加害行为本身直接引起人体机体损伤,而前者则多是由于医疗措施未能有效阻止病情发展而导致病情恶化而引起伤残或死亡,或者是医疗措施对人体侵害直接引起病人伤亡,或者由于医疗措施客观上加重了病情,促使病人伤亡,可见医疗伤亡结果的出现既同原患疾病有关,又同医疗行为有关。违章医疗行为对病情的实际作用可以是四种,即有效、无效、反效、直接破坏人体。据此,可以把医疗伤亡形成机制分为四种:(1)违章医疗行为虽然对阻止病情有效,但是效用不足而最终因病情发展引起病人伤残或死亡,如抢救农药中毒病人时使用的解毒剂数量不足致使病人死亡;(2)违章医疗行为对病情没起到任何作用而由于病情发展引起伤残、死亡,这包括医方违章不作为和无效作为两种情形;(3)违章医疗行为同治疗需要背道而驰从而加剧病情引起病人伤亡,如用反药等;(4)违章医疗行为本身直接破坏人体而直接引起伤亡或同原患伤病相互迭加共同导致病人伤亡,如手术时操作粗心误伤大血管等等。这四种情形中,违章医疗行为均与病人伤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依社会一般观念观察,上述后两种情形中违章医疗行为与病人伤亡间的联系容易为人们注意,而在上述前两种情形中,由于医疗措施客观上起到一定治疗作用或者至少没有起反作用,因而违章医疗行为与病人伤亡间的关系易被忽视。这是特别值得引起注意的。医疗伤亡结果之出现大多数同违章医疗行为有关,又与病情本身有关,那么,应如何认定违章医疗行为对伤亡结果的原因力大小?这应看医疗行为之违章程度即违法性程度如何。只有医疗行为严重违反医疗规章制度,才能由行为人对病人伤亡结果承担刑事责任,这是基于对医务工作特殊性及危险性的照顾而得出的结论。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实施了违章医疗行为的医务人员。医务人员是指具有一定医学知识和医疗技能,取得行医资格,直接从事医疗护理工作的人员,包括医院医务人员及经批准的个体行医者。由于医务工作有极强的专业性、技术性和导致人身伤亡的危险性,所以,国家卫生行政管理机关向来十分重视对行医者任职资格的考核,事实上只有具备一定医疗知识和技能,才能避免行医的特殊危险性,从而达到救死扶伤的目的。目前社会上存在一些既无医疗技能又未取得行医许可证的非法行医者,这些人不属于医疗事故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主观上对病人伤亡存在重大业务过失。在这里,本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而不是一般过失,即从主观上过失程度之轻重来说,行为人主观上存在严重过失。临床医疗活动本身有特殊的导致人身伤亡的危险性,医务人员稍有不慎即会发生不幸后果,如果把一般过失行为确定为犯罪,于情理上有失公平、于法律上则有失于严苛。因此,本罪主观方面是指存在业务过失而不是普通过失。医务人员依照法律承担救死扶伤的职责,有义务对自己的医疗业务行为负责,即对病人的生命健康安全负责,而医务人员的业务能力实际是指其业务技术水平。
  二、认定
  (一)罪与非罪的界限
  在司法实践中处理医疗事故案件时,关键在于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具体表现为区分以下界限。
  1、医疗事故罪与医疗差错的界限
  医疗差错,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医务人员虽有违反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的失职行为或技术过失,但未给就诊人造成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不良后果的行为。医疗差错,从产生的原因区分,可以分为医疗责任差错和医疗技术差错。其中,医疗责任差错与医疗事故罪容易混淆,二者都表现为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不负责任,违反规章制度或诊疗护理常规的行为。区别在于所造成的后果不同。前者未造成就诊人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不良后果;后者则造成了就诊人死亡或身体健康严重损害的后果。对于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医疗差错的,不能以医疗事故罪论处。
  2、医疗事故罪与医疗意外的界限
  医疗意外,是指由于病情或者病人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它与医疗事故罪都可能发生就诊人死亡或身体健康严重损害的后果,二者区别的关键在于主观上有无过失。如果就诊人死亡或身体健康严重损害,是因医务人员责任心不强,违反规章制度或诊疗常规造成的,则构成医疗事故罪,如上述后果是因医务人员难以预料或难以防范的因素所引起,由属于医疗意外,不能以犯罪论处。医疗意外与医疗事故罪中的疏忽大意过失颇为相似,二者不但都发生了严重后果,而且对严重后果的发生都没有预见。二者的区别在于,疏忽大意过失对严重后果的发生是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医疗意外是对严重后果的发生是难以预见而没有预见。
请问楼主是不是出现以上不负责任的态度呢?
气胸本身就是臂丛的并发症。你主任如果单单在麻醉科里这样处罚你应该是警示大家,那你也只能认了。但是如果是他对外也是这样处罚你,宣布你是医疗事故,那么他就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还有可能你跟他有血海深愁。
最重要就是要高度负责,好好学习,掌握技术是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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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0-1 18:38:37 | 只看该作者
谢谢大家的教诲,技术层面使我理解的更深了,在处理这件事情上我也更坚定了自己的立场。我会接受科里的处理,努力学习,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带教过程中严格要求学生,放手不放眼。我也会向领导阐明我的个人观点:从技术层面我是没有过错的,即使再高级的专家来做这个麻醉,即使完全按正规操作,也是有可能发生气胸并发症的,我会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尽力避免。只是全院的深静脉都是我们去做,假如出了气胸也要处罚我们吗?更正一下是院里要处理这件事,我们主任也说是并发症。再次感谢大家的帮忙,谢谢大家,祝大家工作愉快,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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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09-10-2 00:05:03 | 只看该作者
并发症啊。这么是医疗事故呢。入针时。针头应注意向头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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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09-10-2 19:10:39 | 只看该作者
并发症,难以避免的!谁都可能遇到!但应做好病人及家属工作,采用积极有效微创的处理!麻醉前业应该说清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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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09-10-2 20:52:23 | 只看该作者
如果这样的并发症都要被算作是医疗事故,我建议从此以后别在设立什么并发症的说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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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2009-10-8 08:47:07 | 只看该作者
并发症,我们遇到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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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楼主| 发表于 2009-10-8 09:22:07 | 只看该作者
哈哈!我查了好多书没有一个明确说臂丛肌间沟入路得并发症是气胸,只是说“高位臂丛肌间沟入路不容易引起气胸”,大家有没有在那本权威的书上看到过明确的说法呢?哎!没有一句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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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发表于 2009-10-8 09:46:47 | 只看该作者
是并发症,不能定性为麻醉意外,当然要据理力争,怎能任人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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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发表于 2009-10-8 10:06:07 | 只看该作者
气胸是臂丛麻醉的并发症之一

我还遇到一例臂丛麻醉中局麻药误入蛛网膜下腔,造成意识丧失呼吸停止的。

好在循环比较稳定,紧急气管插管,机械通气1h左右意识和自主呼吸恢复。

只要我们提高警惕、严密观察、及时处理,能够保证病人的安全。

麻醉对患者的承诺是安全,不管出现什么情况,我们做到了提高警惕、

严密观察、及时处理,保证了病人的安全,就是一个成功的麻醉。


臂丛麻醉的操作的关键是解剖学的理解程度,操作是否有解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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