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最新规定麻醉师的定位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卫生管理,规范医疗秩序,提高医疗机构从业人员的职业素养和医疗行业服务水平,保障患者合法权益和医疗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等医疗卫生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由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各类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包括:
(一)管理人员是指医疗机构管理行为的主体,具有相应职责,在医疗机构中从事管理活动的人员。
(二)医师是指经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医疗、预防、保健活动的医疗机构从业人员。
(三)护理人员是指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后,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卫生防护、医疗保健服务、医疗、预防、保健活动的护士、护理师等人员。
(四)医技人员是指医疗技术人员,包括各种辅助检查科室的技术人员、口腔技师、麻醉师和医疗器械维护人员。
(五)药剂人员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执业证书并经注册登记,在医疗机构中执业的药学技术人员。
(六)其他人员是指在医疗机构内,除以上五类人员以外的支持临床诊疗活动的相关人员,包括医疗机构物资、总务、设备、财务、基本建设等人员。 (四)医技人员是指医疗技术人员,包括各种辅助检查科室的技术人员、口腔技师、麻醉师和医疗器械维护人员。
什么东东啊,卫生部是这样理解我们麻醉的? 外行话,一派胡言! 好笑。我再搜一下看看,那一行的麻醉师被康复治疗师代替了。
还算好,好像麻醉届的高层哪位提意见了。 呵呵,虽然我一向不喜欢一些同道把麻醉医师说成救世主、全科医生等自慰行为,但是如果把我们放在技师行列,是不能容忍的,请楼主确认后才发帖,不然容易造成不良影响。百度了一下,真实的内容是
麻醉医师在哪儿?伤不起呀 我非常有同感,麻醉医师伤不起呀 ! 我们医院执行楼主新规了。 这个属于争议帖吧
不发表言论~ 我们只是医技人员了,不是临床医生,所以有关二级临床科室的名号也是忽悠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