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病例简介
患者第一次因“发作性胸闷伴气促1年余,再发半天”于某红十字会医院处住院治疗,出院诊断为:①原发性高血压3级,极高危组;②心脏病,心功能I级;③双侧颈动脉硬化并斑块形成;④高脂血症;⑤轻度脂肪肝;⑥左肾结石伴轻度积水。
患者一年后第二次因“体检发现左肾结石1余年”入住某红十字会医院泌尿外科,初步诊断:左肾结石伴轻度积水。入院后积极完善术前相关检查,择日行【经皮肾镜碎石取石术】。
三个月后第三次因“经皮肾镜碎石取石术结石残留2月”再次入院,入院诊断为:1.左肾结石(术后残留)2.高血压病,入院记录既往史:既往患有‘高血压、冠心病’病史,入院后在气管插管全身麻醉下行“左侧输尿管镜检+经皮肾镜取石术”,手术过程中突发心跳减慢、血压降低,心电图提示心房颤动、心室颤动,最后出现心跳骤停,抢救无效,当天宣布临床死亡。
二、司法鉴定意见
某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其中分析认为:结合案情分析(手术开始不久就突发心脏停止跳动),患者符合因冠心病导致急性心功能衰竭死亡,手术可能为诱发因素。
鉴定意见为:患者符合因冠心病导致急性心功能衰竭死亡。
某司法鉴定中心受理过错因果关系鉴定,意见如下:
1、根据被鉴定人第一次住院病历,被鉴定人确诊为原发性高血压3级(极高危组)、冠心病(窦律,心功能I级),故医方在被鉴定人第二次、第三次)入院时均漏诊被鉴定人冠心病,存在过错。
2、医方在被鉴定人存在高血压、(颈)动脉硬化并斑块形成、心电图异常、心脏彩超异常等提示心脏疾病的情况下,术前漏诊被鉴定人冠心病、存在过错,其导致在两次手术前均未请心脏专科会诊,行相关心脏相关检查,进而评估被鉴定人心功能情况。尤其在第二次手术前被鉴定人已出现心电图和心超改变时(ST-T段改变、室壁运动障碍),亦未引起医方的重视,上述医方的诊疗过程中未尽高度注意义务,存在术前准备不充分、评估不足的过错 。
3、医方在术中对被鉴定人的低血压未给予足够警惕,存在不足 。
4、医方的麻醉记录单的文字记录、手术记录的时间与实际不相符,无法完全证明其抢救措施的及时性。
5、医方诊疗行为的过错与被鉴定人黄某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为“同等”因素
三、 法院最终判决
法院认为医方存在术前评估不足、未请心脏专科会诊以及漏诊冠心病、在手术前未能给予有效降低非心脏手术围术期心血管疾病发病率和死亡率的治疗预防方案,病历资料未能完全证明抢救措施的及时性等过错,其过错大大降低了被鉴定人免于术中猝死的可能性,并医方诊疗行为中的过错与鉴定人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据此,依照鉴定书所述的分析意见及结论,综合本案案情及疾病发展规律,法院认定某红十字会医院承担【50%】的赔偿责任,判决某红十字会医院赔偿患者家属【60万】元。
1.麻醉前访视和评估极其重要,病史越详细越好,详细的麻醉前访视能把很多潜在麻醉风险筛选出来。不能单纯看看病例,病例里没有记载的就不去询问,不能一味的相信外科医生,要相信自己。
2.术前检查一定要完善,需要心内科,呼吸科或者其他相关科室会诊的一定要会诊,毕竟术业有专攻,该检查的检查,该治疗的治疗,手术该推迟的推迟,千万不能存在侥幸心理,最起码一定要将手术患者身体调理到能够耐受麻醉和手术的最低状态。
3.麻醉记录单要如实详细记录用药时间,剂量和各项麻醉操作时间,越详细越好。用药必须和麻醉单上的病人生命体征监护数据保持一致,切不可盲目篡改监护数据和麻醉用药剂量及时间,否则一旦上了法院,麻醉抢救用药时间与实际不符就是最大的漏洞,造假的数据,鉴定专家一眼就能看出来,一旦发现麻醉单有篡改嫌疑,只能是百口莫辩,有理也会变成无理。
4.术中维持患者呼吸,循环平稳极其重要,发现问题一定要第一时间及时尽快处理,越早越好,越快越好,切不可耽误时间,时间就是生命,多耽误一秒钟,手术患者生命就多一份危险。
声明:本文目的旨在提醒各位同行以此为鉴,避免不必要的医疗纠纷,由于认知有限,观点难免有错误之处,希望各位专家同行给予批评指正,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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