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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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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10-4-6 20:53:4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12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7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91226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200912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
第三章 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
第四章 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第五章 产品责任
第六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
第八章 环境污染责任
第九章 高度危险责任
第十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十一章 物件损害责任
第十二章 附  则

具体内容:


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

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第五十七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第五十九条 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第六十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

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

第六十二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十三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第六十四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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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楼主| 发表于 2010-4-6 20:54:47 | 只看该作者
就医难,从医更难!

如临深渊,如履薄冰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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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发表于 2010-4-6 21:09:41 | 只看该作者
男人从医,难上加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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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发表于 2010-4-6 22:17:53 | 只看该作者
医疗环境让人心痛,现在有病人可以说是为了苦钱而就医,可医生在某些时候也是弱者,怎么就不出台相关法律保护。当医生难啊,难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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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0-4-6 22:52:13 | 只看该作者
下一代尽量不从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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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0-4-6 22:55:15 | 只看该作者
1.根据此条例,患者损害与医护人员过错之间即使没有因果关系,也需要承担损害责任。
2. 告知义务要强化,可能有更多例吓死患者的案例出现。
3.因器械、药品、血液制品不合格患者出现损害的,多数情况下医院、医生将是第一也可能是唯一赔付人;器械、药品检验检疫等政府部门没有承担责任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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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0-4-10 00:03:59 | 只看该作者
做医生难呀,做个好医生就更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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