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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护心情] 麻醉界的巨大的耻辱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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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12-7-29 10:05:1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hhjking 于 2012-7-29 10:10 编辑

麻醉医生猥亵昏迷女病人 赔偿10万后获刑两年多

一名漂亮的女病人被麻醉后,还没苏醒,就遭到医生强制猥亵。

当时,患者雯雯(化名)刚接受完手术,迷迷糊糊时,被送到了医院的手术复苏室,而猥亵事件就发生在复苏室内。

昨日,导报记者从厦门法院获悉,实施猥亵的麻醉医生在赔偿给女患者10万元后,还是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

手术后苏醒前医生猥亵病人

原本想到医院求医治病,但雯雯没有想到,手术后竟然会发生这样的事。

事发今年3月19日,受害人雯雯在厦门市妇幼保健医院接受了“宫腹腔镜联合手术”。手术于当天18时50分许结束,随后,麻醉医生潘某在该医院三号楼五楼的手术复苏室内,为受害人雯雯进行麻醉复苏。

在此期间,潘医生趁雯雯仍处于意识恢复阶段,还没有完全清醒状态下,对雯雯实施猥亵行为。

潘医生自己以为,这样的事“神不知鬼不觉”。但是,他没想到最终还是被人发现了。原来,雯雯苏醒后,发现身体有异样,感觉“不对劲”,于是就报了警。

2012年3月21日,潘医生向厦门市公安局中华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强制猥亵女患者的犯罪事实。

随后,警方询问了多位证人,并让法医进行鉴定,开出了《人类遗传学检验鉴定书》。这些证据清楚地表明,潘医生的确实施了猥亵行为。

赔偿10万元还获刑两年多

导报记者了解到,潘医生是闽南人,今年38岁,大学毕业,在厦门市妇幼保健医院任麻醉医生。

案发后,潘医生的家属与受害人雯雯达成《赔偿协议》,赔偿雯雯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获赔后,雯雯对被告人潘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在法庭上,潘医生的代理律师为他求情说,他已经作出赔偿并取得“谅解”,而且又是自首,因此希望法官能从轻处罚判缓刑。

但是,法官最终没有同意缓刑。法官认为,潘医生违背妇女意志,在妇女处于麻醉复苏阶段无力反抗的状态下,为寻求性刺激而对其实施猥亵行为,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因此,一审判处他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

法官说法本该救死扶伤却还乘人之危

作为医务人员,本当悬壶济世、救死扶伤,他却为一己私欲,乘人之危。

因此,潘医生虽然是自首,也已经作出了赔偿,但是,仍然不能判缓刑。

法官说,这是因为潘医生的“主观恶性大”。他在明知女患者刚接受完手术的情况下,还丧失医德,趁职务之便,对女病人实施猥亵,其主观恶性较大,不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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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发表于 2012-7-29 10:41:33 | 只看该作者
座椅说嘛,做医生前得先学会做人~~~~这样的人不管做什么行业都是这个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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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发表于 2012-7-29 10:44:59 | 只看该作者
人品极差,医德无从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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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发表于 2012-7-29 10:47:16 | 只看该作者
我刚刚在搜狐上看见这个消息,作为同行深表震惊和疑虑。麻醉复苏室里难道只有一名麻醉医师?没有麻醉护士或手术室护士在场?没有推送病人的工人走动?工作时间还会有众多同事进出复苏室,没有同事发现?是被冤枉的吧!!!
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www.moh.gov.cn                         2012-07-18   16:28:0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属(管)各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制定了《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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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2-7-29 10:49:07 | 只看该作者
耻辱!败类!太没人性了,应该重判

友情提示:转载请注意注明作者和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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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2-7-29 11:06:38 | 只看该作者
是在哪里转载的呀?
这名医生真傻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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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2-7-29 11:11:38 | 只看该作者
http://www.nhaidu.com/news/56/n-432556.html麻醉界的巨大的耻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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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2-7-29 11:42:08 | 只看该作者
第一次听说,但愿不是真的。这是呀麻醉界的耻辱。拉出去,枪毙5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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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2-7-29 12:01:54 | 只看该作者
是哦,刚在腾讯网看到了。真糟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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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12-7-29 12:05:02 | 只看该作者
搜狐网刚看到,希望不是真的

友情提示:转载请注意注明作者和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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